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8    浏览次数:2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4日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为做好我省“十二五”时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建设任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以农村土地整治为平台,通过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有效增加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整体推进。依据上级土地整治规划和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土地整治规划,做好与农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整村整镇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严格实行计划管控,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国土搭台、部门参与、统筹规划、整合资金”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机制。强化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政府责任,加强统筹规划。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三)因地制宜,分类整治。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按照先易后难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类实施,进行差别化整治。

  (四)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鼓励农民和社会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建设。

  (五)引入竞争,创新机制。坚持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预算定额、统一基础数据、统一监督管理,引入竞争性机制,择优分配建设任务,探索创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实施模式。

  三、基本农田现状和建设任务分解

  截至2011年底,全省耕地(含可调整地类)面积为4730.6万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为3982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比例为84.19%。基本农田大部分具备耕作所需的田间道路、排灌沟渠等基础设施,但总体水平亟待提高。各地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土壤肥力和灌溉设施较好的高产稳产农田仅占40%,中低产田占60%。对照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全省需整治的基本农田面积约3308万亩。

  “十二五”时期,全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1510万亩,其中2012年为468万亩。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推进”的原则,综合考虑基本农田连片程度、产粮大县、耕地产能提升潜力、地方财力等因素,将“十二五”时期和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下达至各地级以上市;其中安排雷州市等3个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始兴县等10个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以及我省确定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试点的蕉岭县共14个县(市)“十二五”时期建设任务327.54万亩、2012年建设任务101.51万亩(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

  我省“十二五”时期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完成910万亩、省农业厅牵头完成600万亩。各地级以上市在分解落实任务时,可按照省的做法按相应比例明确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完成的建设任务。各县(市、区)在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上图入库时,应将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的建设任务落实到镇村和具体地块。

  四、建设内容和进度安排

  各地要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具体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经整治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应当提高1个等级以上。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有效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各地要按照省的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其中,2012年建设任务应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于2013年2月底前完成各项工程施工、于2013年4月底前完成工程验收工作。

  五、资金筹措与安排

  各地要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统筹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要加强资源整合和资金统筹,足额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同时,要广拓资金渠道,引导和聚集其他相关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省财政根据建设任务量给予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市)及顺德区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1200元;按照《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对雷州市等3个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始兴县等10个全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以及蕉岭县的资金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亩1500元。省级补助资金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历年节余及2012-2015年中央返还新增费和省级新增费收入中统筹解决。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制订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出资投劳参与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实施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二)加快规划编制。根据“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各地在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同时,要加快推进本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足额落实编制经费,确保在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在编制县级土地整治规划时,要以乡镇为区域,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

  (三)强化实施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及有关工程建设规定,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基本农田保护图为基础数据,认真做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化监管,凡是纳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项目必须及时按要求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并将高标准基本农田情况“上图入库”。

  (四)创新管理模式。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负责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程实施、验收等工作,省主要抓好督促检查和考核奖评。鼓励各地探索“以补促建”和“以补代投”等方式,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户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五)强化考核激励。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将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任务完成情况列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范围,并根据考核情况实行奖优罚劣。对完成任务好的地区,省将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予以倾斜。

  (六)加强廉政建设。在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过程中,各地要认真落实廉政建设措施,建立土地整治工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注重从源头上预防暗箱操作、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同时,要切实做好资金的使用和审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七)加大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和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总结典型经验和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乡镇政府和村组干部要深入农户,主动与农民沟通,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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