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7月20日以粤安监〔2012〕10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7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精神,全面提升广东省矿山救援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广东省矿山救援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1.矿山救援服务工作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区矿山救援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要针对所在地区矿山企业实际情况,指导专职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矿山救护队)制定矿山救援服务工作方案,将其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指导协调矿山救护队为矿山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矿山救援服务。
2.建有矿山救护队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矿山救护队制定值班、岗位工作、教育学习、培训演练、内务管理、装备维护保养、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指导健全完善队员的社会保险、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抚恤以及进出机制等保障措施,解决矿山救护队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把矿山救援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矿山救护队在本辖区内依法开展矿山救援服务工作,并切实加强与所在地物价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共同推进矿山救援服务及收费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4.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矿山救护队提供的矿山救援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救援水平的重要意义,应主动接受并为其创造便利条件,对预防性安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
二、提升服务质量
5.矿山救护队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按照《矿山救护规程》明确的矿山救援服务内容,以及与矿山企业签订的矿山救援服务协议,定期前往所服务矿山企业熟悉实际情况,掌握矿山工作面布局,每年至少到所服务的矿山开展1次预防性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矿山企业和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台账,记录矿山企业的反馈意见,协助矿山企业排除事故隐患,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指导矿山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员工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工作,提高矿山企业员工应急救援意识以及自救互救能力;要在服务范围内但距离较远的地区设立救护分队,以保障服务的有效性,对不同矿种、开采方式和规模的企业进行分类指导,确保救援服务质价相符。
6.矿山救护队要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领导和值班分队全天候值班备勤,确保接到救援任务时,能迅速出动参与矿山事故救援,严格遵守《矿山救护规程》有关矿山救援程序要求,制定救援工作方案,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情况须及时予以修改,做到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7.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要在7日内向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和有关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应急救援评估总结报告。
三、严格费用管理
8.矿山救护队应设立专职财务部门,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核算制度,明确矿山救援服务费用的管理、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确保专款专用。矿山救护队每年应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结算报告,并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批,报省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9.矿山救援服务费的使用应本着合理安排、保障重点、公开透明、严格审批的原则,不得挪用或挤占。
矿山救援服务费用于矿山救援基地和矿山救援装备建设,执行跨区域联合演练和事故救援等任务的支出不少于25%.
矿山救援服务费用于加强与矿山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应急知识宣传教育、预防性安全检查和矿山事故救援等工作的支出不高于20%.
10.矿山救护队要自觉接受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11.矿山救护队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矿山救护队服务范围内的矿山救援服务协议签订、矿山救援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矿山救护队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费用收取、管理及使用情况,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报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备案。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将对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四、强化工作考核
12.矿山救护队每年1月份要将年度矿山救援服务工作计划,包括服务时间、矿山企业名称、内容、次数等,报所服务矿山企业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批,报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备案。各矿山救护队每年组织一次自核,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将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对未按矿山救援服务计划开展工作的矿山救护队予以通报批评,对未按矿山救援服务协议内容为矿山企业提供服务的矿山救护队,责令退还本年度矿山救援服务费。
13.矿山救护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每半年组织一次质量达标自查,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14.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对在矿山事故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矿山救护队及队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此前我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