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评估考核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2-08-15    浏览次数: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了2011年度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工作。评估考核情况表明,2011年珠江三角洲各市、省有关部门把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作为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主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谋划,全面部署推进,创新实践纷呈,取得了显著成绩。“四年大发展”各项工作任务基本按计划完成年度目标,部分已提前实现2012年目标。根据《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2号)有关规定,经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评定,并报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评估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珠三角各市评估考核结果

  优秀等次单位(3名):惠州市、广州市、江门市。

  良好等次单位(6名):中山市、深圳市、东莞市、珠海市、佛山市、肇庆市。

  二、珠三角各市评估考核分项结果

  指标考核得分前3名为:中山市、惠州市、江门市;

  省有关单位工作测评得分前3名为:惠州市、广州市、江门市;

  实地考核得分前3名为:广州市、珠海市、深圳市;

  电话访问调查得分前3名为:中山市、江门市、珠海市;

  网络问卷调查得分前3名为: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

  三、省有关单位评估考核结果

  优秀等次单位(10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经贸厅、省水利厅。

  良好等次单位(22名):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局、省港澳办、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厅、省外办、省知识产权局、省旅游局、省民政厅、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金融办。

  省委宣传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国税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中南管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只评估工作,不参与排名),积极参与、措施得当、工作有力、成效明显,为推动实现“四年大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2年是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实现“四年大发展”的决胜之年。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这一核心任务,进一步加快推进各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四年大发展”各项任务全面圆满完成。获得优秀的单位要再接再厉,继续开拓进取,大胆先行先试,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排名靠后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锐意进取,迎头赶上,努力争取在“四年大发展”验收考评中取得更好成绩。

  附件:2011年度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分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7日

  附件

  2011年度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

  评估考核分数

  一、珠三角各市

  惠州市(94.82分)

  广州市(94.60分)

  江门市(94.28分)

  中山市(94.19分)

  深圳市(94.13分)

  东莞市(93.65分)

  珠海市(91.77分)

  佛山市(91.52分)

  肇庆市(90.93分)

  二、省有关单位

  省编办(94.74分)

  省发展改革委(94.54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94.41分)

  省财政厅(94.11分)

  省环境保护厅(93.79分)

  省科技厅(93.77分)

  省交通运输厅(93.24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93.06分)

  省外经贸厅(93.04分)

  省水利厅(93.02分)

  省公安厅(93.01分)

  省物价局(92.84分)

  省国土资源厅(92.74分)

  省教育厅(92.66分)

  省文化厅(92.66分)

  省林业厅(92.58分)

  省地税局(92.55分)

  省监察厅(92.40分)

  省法制办(92.35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92.28分)

  省海洋渔业局(92.12分)

  省港澳办(92.04分)

  省卫生厅(91.93分)

  省国资委(91.88分)

  省农业厅(91.85分)

  省外办(91.84分)

  省知识产权局(91.83分)

  省旅游局(91.72分)

  省民政厅(91.45分)

  省质监局(91.33分)

  省广电局(91.11分)

  省金融办(91.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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