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广东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15    浏览次数:2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日

 

广东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流行,实现消除地方病的目标,维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我省地方病的流行趋势与防治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

  我省曾是地方病流行较严重的省份之一,主要有碘缺乏病和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以下简称氟中毒)。碘缺乏病曾在东西北地区流行较为严重,沿海和珠三角地区属于轻度缺碘地区,受威胁人口近8000万;氟中毒病区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全省有17个市、41个县(市、区)、455个村存在氟中毒危害,受威胁人口达72.25万人。

  我省一向高度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多年来,特别是在“十一五”时期,根据国家的工作部署,全省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积极采取以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改水降氟预防氟中毒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健全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0年,我省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大部分氟中毒病区完成了改水工程,氟中毒得到有效控制。

  但是,由于碘缺乏病和氟中毒等地方病存在生物地球化学因素,危害还会长期存在。同时,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机制还不完善,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和改水降氟预防氟中毒等综合措施在一些地区尚未全面落实,人民群众科学防治地方病的意识还不强。因此,全省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健全完善地方病防治长效机制,巩固防治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各项地方病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巩固现有防治成果,消除重点地方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协调发展和幸福广东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调动社会力量和病区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共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在已经取得的防治成果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综合防治措施,着力解决防治工作难点问题,全面推进防治工作。

  3.因地制宜,科学防治。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病种,科学制定相关技术措施,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4.预防为主,防管并重。不断改善病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广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巩固防治成果,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持久地开展。

  (三)防治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防治措施,持续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

  具体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95%以上的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

  2.有效控制氟中毒及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危害。完成氟中毒病区已报废饮水工程的改水工程建设,查明和落实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的防治措施。强化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确保90%以上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卫生标准。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监测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监测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省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为适时调整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碘缺乏病防控措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在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后,继续加强各地对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在存在非碘盐冲击问题的地区,进一步加强碘盐普及力度,确保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维持在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要求以上。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状况,适时调整食盐加碘浓度,根据不同地区各类人群的不同碘营养需求,提供不同含碘量的碘盐,供消费者知情选购。进一步加强各地对本地区食谱及饮水中碘含量的监测工作,更好地对我省不同人群碘营养进行分类指导。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要做好不加碘食盐供应工作,加强人群碘营养状况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干预策略,必要时实施改水降碘措施。

  (三)落实氟中毒防控措施。根据氟中毒病区的流行现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大干预力度。对部分存在改水工程已报废却未重新实施改水的氟中毒病区,要加快完成改水降氟工程建设,加强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防止因水源污染导致饮用水氟超标,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加强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在病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地方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群众防病意识,促进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加强依法防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把地方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地方病防治任务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本地区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公布的有关地方病防治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防治。

  (二)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推动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教育、广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扶贫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综合防治。

  (三)加强盐业监管,突出农村改水。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的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生产不同含碘量的合格碘盐,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盐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食用碘盐流入市场。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盐业质量监督工作。水利部门要结合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加强氟中毒病区的农村改水工作,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保证供水持续正常。

  (四)完善投入机制,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地方病防治所需的必要经费。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充分利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沼气池建设、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工程等项目资源,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综合效益。财政部门要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五)加强基础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加强地方病防治体系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备更新必要的设备装备,合理设置岗位,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防治队伍综合实力,保证防治工作需要。加强地方病防治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对防治重点难点问题组织联合攻关,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借鉴吸收国际国内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防治工作整体水平。

  (六)加强督促检查,科学考核评估。省卫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定期对各地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推动解决,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分别在2013年和2016年,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分别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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