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根据《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2012年度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及方式
2012年地方特色产业资金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支持方向要向小微企业倾斜,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类项目和改善环境类项目;按照省委、省政府产业发展振兴规划,继续在我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中小企业骨干及为骨干企业专业协作、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等方面支持我省优势产业和传统特色产业发展,突出重点和亮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同一年度内,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位于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2.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
3.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资料;
5.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6.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较大或税收连续三年增幅较高的企业;
7.申报项目符合《暂行办法》的支持内容。
(二)按申报项目类别需具备的条件:
1.申报中小企业骨干龙头企业类、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类项目的企业,2011年度上缴税收至少达到60万元;
2.申报为骨干企业专业协作类、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类的企业,2011年度上缴税收至少达到40万元;
3.申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类的企业,2011年度上缴税收至少达到30万元;
4.申报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和服务平台项目可以不要求税收门槛;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参照《2012年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及注意事项
1、各市、县财政局负责所属范围地方特色产业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经设区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负责所属企业的地方特色产业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经其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2、根据财政部资金管理有关要求,从2012年开始,地方特色产业项目立项支持和绩效评价结果要对社会进行前后两次公示。因此,各地各部门所推荐项目必须进行现场实地审查,严格项目条件,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各设区市财政局和省直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请于2012年11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一式两份),项目资料(详见附件1)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电子文档发送至jxtscy@163.com邮箱。
4、项目审核拟以电子文档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档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各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出具审核意见,并阐述支持理由。超过规定时限上报将不予受理。
5、各地各部门申报项目数如下:南昌、赣州各12个(其中:服务环境类项目不少于2个),九江、宜春、上饶、吉安、抚州各10个(其中:服务环境类项目不少于2个),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7个(其中:服务环境类项目不少于1个);省直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不超过2个(其中:服务环境类项目不少于1个)。
6、各级财政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7、项目已经申报了其他财政扶持资金且尚未验收的企业,不能申报今年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地各部门在填写《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2)中审核意见时请予以明确确认。
四、资金拨付
经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并对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2012年度支持项目。省财政将资金拨付给各市、县财政部门以及省直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各推荐单位(即:市、县(区)财政局以及省直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应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合同书》,在签订合同书后七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资金。为确保项目正常实施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实施两次拨付(即:先行拨付部分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行拨付剩余部分,但剩余部分资金不得超过支持资金额度的20%)。
五、组织领导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做好项目初审以及验收工作,并且按照《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资料。对于不按时报送有关材料的市、县或部门,将对下年度申报项目数进行核减。
(二)为进一步做好地方特色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建立地方特色产业项目库,严把项目审核关。省财政厅将对项目进行抽查,并根据项目抽查结果,对下年度该项目所属市、县或部门的申报项目数进行核减。
(三)各地市各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对于不及时拨付资金,出现截留资金、挪用资金等现象的市、县或部门,省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且将对下年度申报项目数进行核减。
附件1:《2012年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资料要求》.doc
附件2:《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xlsx
附件3:《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xls
附件4:《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xlsx
附件5:《设区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xls
附件6:《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合同书》.doc
江西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