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矿产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2-08-16    浏览次数:2

粤府办〔2012〕8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地质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增强地质矿产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水平,推动地质矿产经济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国办发〔2011〕5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扎实推进广东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科技创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不断完善地质矿产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出去”,充分发挥地质工作的基础性作用,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供资源保障。

  (二)发展目标。

  争取到2015年,新发现一批矿产地,建立一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培育3-5家矿业龙头企业;到2020年,打造形成稀土矿、高岭土矿、有色金属矿,以及金、银、硫铁矿等4条采选和深加工产业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力明显增强,重大关键技术取得突破,矿产资源相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本培养形成,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二、加快推进地质找矿工作

  (三)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按照《广东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粤府办〔2012〕56号)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切实加强广东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扎实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围绕南岭成矿带粤北地区、武夷成矿带粤东地区、钦杭成矿带粤西地区三大重点成矿区带,以铜、铁、铅、锌、金、银、钨、锡等重要矿种和铀、稀土、稀有及稀散金属等优势矿种以及深部地热资源和干热岩为重点,开展中大比例尺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新发现一批矿产地和找矿靶区。

  (四)推进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和接替资源勘查。

  大力推进国家级和省级整装勘查区的整装勘查以及梅州市等地区稀土整装勘查,力争形成一批大型或特大型矿产资源开发基地。优选一批具有找矿潜力的重要矿山开展接替资源勘查,加强“探边摸底”和“攻深找盲”,延长重要矿山服务年限。

  三、发展壮大矿产资源产业

  (五)科学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矿产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现状,在韶关、清远、河源、梅州、云浮等市的重点区域和肇庆、惠州、阳江、茂名等市的部分地区,因地制宜优化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产业,切实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认真制订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根据环境容量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开发总量和采矿权发放数量,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行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扭转矿业开发“小、散、乱”的局面,逐步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六)积极扶持大型矿业企业发展。

  鼓励支持大中型矿业企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规范和引导小型矿业企业集约化发展,打造矿业龙头企业。支持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市县政府国有企业、其他所有制企业和矿山等资源型企业建立集团式矿业公司。大型企业与具有甲级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合作勘查的,可在同等条件下按规定优先取得探矿权。积极推动矿产勘查开发、选冶加工、仓储物流等矿产资源相关企业加强合作,打造矿产资源产业集群。

  (七)打造矿产资源开发产业链。

  发挥区域矿产资源优势,提高矿产深加工能力,打造矿产资源采、选、冶、深加工的完整产业链。一是在肇庆、河源、梅州、韶关、清远、揭阳等市,加强对锡、铅、锌、稀土、稀有和稀散金属、陶瓷土、地下热水等的适度勘查和开发,打造以稀土为主的采选和深加工产业链。二是在湛江、茂名、阳江、肇庆、清远、梅州等市,建立以油页岩、优质高岭土、石英矿(玻璃砂)为主的矿业综合开发聚集区,打造油页岩、高岭土矿采选和深加工产业链。三是在韶关、清远等市,加强对铅锌、铜、钨、锡、钼等的勘查开发,打造有色金属矿采选和深加工产业链。四是在肇庆、云浮等市,加强金、银、钼、铜、硫铁矿等的勘查开发,打造黄金、银、硫铁矿采选和深加工产业链。

  (八)培育矿产资源相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充分发挥广东省铀矿和地热资源优势,加强铀矿地质勘查,推进深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勘查开发示范工程建设,培育和形成地质矿产新能源产业。推进稀土评价、分离应用研究,加强稀土标准化技术研究,加快稀土勘查开发及深加工产业链建设,培育和形成稀土综合开发利用新产业。加强对高岭土、石英矿(玻璃砂)等非金属矿新材料的开发应用,培育和形成非金属高端新材料产业。

  (九)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按照节约集约和绿色环保发展的要求,实施矿产资源开发行业准入,严格控制新上高能耗、高污染、高耗材和低效益的矿业项目。落实与国家配套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鼓励矿山企业加强难采难选矿床的开采和选冶技术研究,研发和推广多金属共生伴生矿的综合开发利用、尾矿回收和矿渣利用技术,推广和应用节能减排的新方法、新技术,实现矿产资源的高效、综合利用,提高效益。

  四、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安全生产。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积极推进矿山勘查开发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加强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推进矿山企业开展健康、安全、环保认证工作。加大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和对违法违规生产的处罚力度,坚持以预防为主,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并加强监管,全面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改造,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本质水平,有效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十一)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以建设绿色矿山为目标,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高准入标准,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矿山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强化矿山环境动态监测,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络系统。认真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急处理预案制度,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认真实施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加强对全省主要铀矿勘采过程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重要铀矿区放射性污染防治体系。加强用水安全工作,防范矿产资源开发冶炼对大江大河产生的污染。加强矿山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管理和对生产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的监测、防治。加大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力度,落实采矿权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扶持老矿山和资源枯竭矿山生态环境改造。开展重点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与治理恢复示范工程建设。

  五、有效提升地质矿产科技创新能力

  (十二)实施科技创新工程。

  实行产学研联合,组织对重大地质问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关键技术的攻关,深化地质找矿规律和方法技术研究,构建全省地质科技创新体系。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建设,加快建设地质信息多元集成社会化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地质工作的信息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方法和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研究,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冶炼、保护利用科技水平。

  (十三)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以重大地质勘查开发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加快培养和积极引进行业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和科技领军人物。完善激励创新的人才成长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强对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营造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努力建设一支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地质矿产科技人才队伍。

  (十四)提高地质矿产装备水平。

  加大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装备投入力度,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新装备,提高装备利用率,推广应用地质矿产新工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自主研发的支持,将科研专项列入省级科研计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全省地质监测站网等科技平台建设,提高地质矿产装备整体素质。

  六、逐步完善矿产勘查开发管理体制机制

  (十五)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新机制。

  全面落实2010年省政府与国土资源部签署的《关于加强广东省地质工作的合作协议》,进一步完善部省合作机制。切实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做好与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衔接协调,形成两者互动发展的机制。统筹部署地质找矿重大项目,鼓励地方国有企业参与矿产勘查开发,鼓励地勘单位实行探采一体化,建立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相互联动,公益性地质工作、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衔接,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紧密结合,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地勘队伍改革协调配合”的地质勘查新机制。对特定矿种制订特殊措施,确保特定矿种商业勘查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进一步理顺矿业开发的利益分配机制。

  遵循有利于矿业经济科学发展的原则,合理出让探矿权。完善探矿权价款分成办法,出让财政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矿业权的所得价款,在扣除上交中央财政部分后,地方分成部分由省、市、县、国有地勘单位按一定比例分配,县分成部分要充分照顾矿业权所在地的镇、村利益,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相关单位研究制订。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因矿产资源开发导致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损毁的补偿机制。

  (十七)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等相关规划,实施地质矿产重大工程项目,促进地质矿产经济发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建立健全矿山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和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度,强化政府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和监察职能,充分发挥地质矿产行业协会、学会等中介组织在技术性、事务性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七、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促进地质矿产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地方地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利于促进矿产经济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将推进地质矿产经济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推进地质矿产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九)加快形成矿产勘查开发的多元投入机制。

  按照“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总体思路,积极争取中央地勘基金及国家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专项资金支持,统筹落实省地质勘查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投入的引导作用。培育矿业资本市场,大力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矿产勘查开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各类资金的有机衔接。加快建立相互联动、多元投资、多方合作、协调有序、快速推进的矿产勘查开发投入机制。完善对重大勘查结果、勘查关键技术等的激励措施。

  (二十)提升矿产资源对外合作水平。

  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出去”战略,支持省内相关企业、地勘单位到省外、国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鼓励建立省外、国外矿产资源开发、供应及储备基地。强化面向外国矿产资源的信息资料、投资咨询、便利融资、技术支持和专业培训等各种服务。加强地质矿产经济发展的国际合作及工作协调,开拓矿产资源对外合作新领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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