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上报2012年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发展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23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

  省委、省政府决定,2012年继续安排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经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决定,对今年的扶持对象及金额、资金支持范围、申报程序等做了具体规定。现在全省范围内公开申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及金额

  1、考评合格的省级示范社(2010、2011、2012年已获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扶持的合作社不列入本项资金扶持范围)。

  2、考评不合格的省级示范社,不得推荐安排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格。

  3、对获得2012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且2010、2011年未获得省财政扶持的,给予优先扶持。

  4、品牌建设奖补。

  每个合作社扶持额度为10—15万元。

  二、资金支持范围

  根据集中使用的原则,在下列各项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多报不予支持。

  1、改善基础设施建设。

  2、开展成员教育培训、市场营销、品牌创建、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等。

  3、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等。

  三、申报程序

  1、合作社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报送县级农业、财政部门。

  2、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并初审同意上报的合作社,将项目申报书随同正式申报文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

  3、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对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初审合作社项目进行复审,并将推荐名单和推荐理由联合行文,以计字号文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四、相关要求

  1、各设区市的申报数量按照各地合作社发展情况,以及省级示范社数量比例情况,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额申报。指标分配为:南昌19家,九江19家,景德镇8家,萍乡10家,新余8家,鹰潭6家,赣州19家,宜春20家,上饶19家,吉安20家,抚州12家,农业厅厅属场所3家,农业厅扶贫点1家。

  2、申报材料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报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该县该项目申报指标,其指标将另行分配。

  3、项目实施单位要科学合理使用财政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在当地农业、财政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资金使用方向正确使用。

  4、项目申报书一式7份,合作社1份,县、市、省农业和财政部门各留存1份。请各设区市于10月29日前联合行文将合作社评审情况和申报项目材料报送至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将电子版发送至superwenx@163.com。超过规定申报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附件:1、2012年省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

  

 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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