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等关于申报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发展(融资担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部分)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9    浏览次数:1

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承办保险机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70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在资金来源、使用范围、申请主体资格、支持方式及标准以及申请程序等方面,原则上仍按照2011年《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报上海市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报告》(沪商秩序〔2011〕406号)和2012年《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报上海市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报告》(沪商财〔2012〕469号)(以下简称《融资担保管理办法》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管理办法》)执行。为做好今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融资担保补助项目

  (一)市担保行业协会要协助做好动员和宣传工作,引导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申报专项资金;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通知》和《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有关中小商贸企业的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工作。

  (二)符合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有关中小商贸企业,可按照《通知》及《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要求,对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间发生的贷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申请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专项资金补助。

  (三)按规定做好申报工作

  1、申请材料

  (1)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专项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按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第(一)款第2点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补充提交本市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但不再提交第(6)、(7)条所列材料。

  (2)中小商贸企业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按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第(二)款第2点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补充提交所属区县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为企业员工缴纳的社保清单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明企业为中小商贸企业的材料,但不再提交第(4)、(5)条所列材料。

  2、申报时间

  (1)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提供贷款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后,于2013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2)申请专项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于2012年11月30日前向市商务委分别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和书面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按照材料目录顺序装订,并一式三份报送市商务委。

  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部分

  (一)有关承办保险机构要协助做好动员和宣传工作,要按照《通知》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引导有关投保企业积极申报专项资金,并认真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二)关于申请专项资金的投保企业的主体资格,调整为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他条件不变。

  (三)符合要求的承办保险机构及有关投保企业,可按照《通知》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管理办法》要求,对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间发生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申请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专项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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