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酒店客房
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2012年8月16日以粤价〔2012〕187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酒店客房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酒店客房价格秩序,促进酒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酒店客房服务的各类宾馆、酒店、饭店、大厦、招待所、培训中心、会议中心、度假村、疗养院等经营者,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酒店客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酒店客房价格应当以价目表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内容主要包括:酒店名称、酒店星级、客房类型、今日房价、计价单位、日期、酒店服务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
价目表样式(见附件1.1)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价目表样式进行监制。
第六条 酒店客房价目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填写规范(见附件1.2)填列,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价格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标价内容。
酒店客房住宿时间的具体结算方法,以及以降价、打折、特价等价格手段促销的,应当在价目表中标明。
第七条 酒店客房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外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同时标示中、外文对照的经营服务内容,并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
第八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应当在本酒店的总服务台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第九条 对与酒店客房服务相关的会议室租赁、文体娱乐、休闲保健、旅客接送、洗衣、送餐、复印打字、提供代办等其他服务,应当在经营场所或适当场所做好明码标价。对在酒店客房内提供的需另外支付价款的商品,应当在该商品上或客房内以适当方式做好明码标价。对住宿旅客免费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应一并标示清楚。
酒店客房以及其他服务和商品,属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单据上列明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第十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应当建立价格台账,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责任人,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或通过标价行为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1酒店客房价目表(样式)
1.2酒店客房价目表填写规范
附件1.1:
附件1.2:
酒店客房价目表填写规范
一、酒店星级:指经有关部门评定所获得的星级,如“×星级”等。未获得评定星级标准的酒店,不得使用“准×星”或“等同于、相当于×星级”等不规范用语。
二、客房类型:指酒店客房各种类型房间,如单人间、套间、标准间、双人间等。
三、今日房价:标明实际收取的收费金额,不得使用“××元起”等模糊性的标示。
四、计价单位:客房价格以“元/间(套)。天(夜)”计价;钟点房以“元/小时”计价。
五、酒店客房住宿时间的具体结算方法,以及降价、打折、特价等情况应在“备注”栏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