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06    浏览次数:3

沪经信节(2012)775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十二五”规划》,加快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本市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50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申报2012年上海市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1.通过改进产品设计以及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低物耗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上消减污染物排放,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2.通过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有效控制污染物产生,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3.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的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4.其他具有行业推广示范效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清洁生产项目。

  在上述范围内,重点支持冶金、石化、有色金属、化工、医药、火电、纺织、轻工等能耗较高和排污较多的行业开展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项目。

  二、申报企业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状况良好;

  3.列入《上海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并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通过由上海市推进清洁生产办公室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取得较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示范效果;

  4.从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至今未发生过超标排污行为和重大环保事件。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在线填报申请表,并打印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于2012年11月25日前报送所在区县经委(商务委)或上级控股集团公司初审。

  初审通过后,申请表一份由初审单位留存,一份由申报企业留存,其余两份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于2012年12月10日前报送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3楼(邮编200083)市推进清洁生产办公室。

  四、申报材料

  1.《2012年上海市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请表》;

  2.《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技术、效果分析,项目建设方案及运营情况,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等;

  3.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证明复印件(一式六份);

  4.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一份;

  5.《示范项目承诺书》。

  五、项目评审

  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后,我委将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遴选和评审,确定2012年上海市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名单,并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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