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考评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07    浏览次数:4

粤农函〔2012〕894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顺德区委社会工作部: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动态管理,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考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认定的对象范围

  本年度省级示范社考评认定的对象范围包括:1.去年未通过省级示范社考评,今年经地级市初评符合省级示范社标准的市级示范社。2.地级市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新发文认定为市级示范社,但未参加去年省考评的单位。3.2011年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见粤农[2012]159号)。

  二、考评认定的依据

  省级示范社考评认定以《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考评认定评分表》(种养类、农机类)(附件3)及《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广东省种养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为依据。农机类外的非种养类之“产品(质量)安全”考评标准由各考评组灵活掌握,其余的参照种养类标准执行。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3。

  三、考评认定的人员组成

  省级示范社的考评认定人员,主要从各市(除深圳、中山、珠海,下同)和部分县(市、区)抽调:

  (一)各市分管合作社的副局长和业务科长;

  (二)各市自行安排两个县(市、区)负责合作社的业务股长参加(东莞市自定2名干部参加)。

  (三)顺德区与佛山市合并考评认定。请顺德区派人参加佛山考评认定组。

  请各地级市于9月10日前将参加省考评认定人员名单、职务、电话(见附件4)报我厅农经组织处(邮箱:njzzc@126.com)。

  四、考评认定的办法

  (一)全省考评认定人员分18个组,每组4人,组长由各市分管合作社的副局长担任,人员由该市及所辖县(市、区)抽调的业务科、股长组成;每个组负责考评认定一个市(见附件4)。考评认定组的工作用车原则上由组长所在单位安排解决;食、宿费用原则上由被考评认定市负责解决,确有困难的由考评认定组成员按规定标准凭发票回所在单位或到省报销。

  (二)各考评认定组采取“听,看,议,决”的方式对合作社进行现场考评认定。“听”,即听取合作社负责人汇报和当地主管部门对该合作社评价;“看”,即察看合作社的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等)、章程、制度、账簿、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基地、资产、设备、设施等;“议”,即对照评分表、规范化建设标准和示范社建设标准进行逐项评议;“决”,即考评认定组成员在议的基础上对合作社进行评分,总分60分以上拟定为具有省级示范社资格。

  (三)各被考评认定市自行对本通知第一条第1和第2项考评认定对象,以县(市、区)为单位按最好向最差方向进行名单排序。考评认定组根据被考评认定市提供的排序名单,从最好向最差方向逐个进行实地考评认定;在考评认定中,如连续2家达不到省规范化建设标准和示范社建设标准(得分60分以下),则考评认定终止,并视该排序之后的市级示范社都不具备省级示范社资格。

  对2011年省级示范社的复评,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抽查比例不少于10%(如按10%计算不足1家,按1家抽查)。抽查得分低于60分的2011年省级示范社,由考评认定组报省除名。

  五、考评认定的时间

  (一)各被考评认定市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对本通知第一条第1和第2项考评认定对象名单排序工作,并将排序名单送交考评认定组组长,同时报我厅农经组织处备案;

  (二)各考评认定组在2012年9-10月期间包干完成被考评认定市的考评认定工作,并于2012年10月30日前向我厅农经组织处提交以下材料:

  1.拟新增符合省级示范社标准的市级示范社名单(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2. 拟从《2011年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名录》除名的合作社名单;

  3.考评认定总结报告。

  我厅将在适当时候联合有关部门公布《2012年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名录》。

  附件:1.2012年各市新增参加省考评认定的市级示范社名单

  2.2011年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名录

  3.《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考评认定评分表》(种养类、农机类);

  4.省级示范社考评认定人员及被考评认定市名单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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