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2012年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2〕2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申报补助资金的单位应是福建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产业研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记录;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含)注册成立,2011年末固定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申报单位其他条件
1.申报上市奖励的应是2012年1月1日以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成功上市的海洋企业;
2.申报渔船贷款贴息的应是2012年1月1日以后建造或购买具有捕捞配额的1000总吨以上(含1000总吨、下同)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大型鱿鱼钓船,500总吨以上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和灯光围网船,441千瓦以上(含441千瓦、下同)拖网船、流刺网船、钓船(按规定可获得中央渔船更新改造资金补助的远洋渔船除外)的远洋渔业企业。
3.申报品牌奖励的应是2012年1月1日以后获评为中国驰名商标、通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及获评为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海洋企业(或单位)。
4.申报宣传费补助的应是2012年全年投在省级以上媒体的宣传费不低于300万元(以银行付款水单为准)的优势、特色品牌企业,每个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可推荐不超过5家海洋企业。
5.申报海洋科技领域实验室及研究中心奖励的应是2012年1月1日以后获批建设海洋科技领域的国家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及获得省部级认定的海洋科技领域的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
6.申报水产品批发市场及冷库建设补助的应是2012年1月1日以后新(扩)建成占地面积达50亩以上、年交易额达20亿元以上水产品批发市场或3万吨或3万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冷库(已获得中央和省里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除外)的海洋企业。
二、申报程序
补助资金按“属地申报、逐级审核汇总”的原则,由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市、县(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市、县(区)上述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包括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上报上一级对口部门。设区市属单位直接向设区市级主管部门申报,省属单位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
三、申报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编制页码,按页码顺序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申报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须报送各项表格的电子文档(统一用Excel格式),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一)申报单位须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
1.封面:“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编报日期: 年 月 日”、“编报单位:******”;
2.申报材料总目录(请标明各张表格、文件及所有附件材料的具体页码范围);
3.申请补助资金的文件(简单介绍有关情况,一次性申请多个项目的需逐个项目介绍情况);
4.申报单位填写的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样见附件1),注:本指南及所有附件表格格式请到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fjdpc.gov.cn)、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http://www.fjof.gov.cn)上下载;
5.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及相应的有关情况表(表样见附件2至附件6);
6.营业执照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7.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中国驰名商标证书、上市公司证明文件,等等),外文资料必须附上中文翻译;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9.申请渔船贷款贴息的还需提供:①购船或造船合同复印件、②渔船种类和吨位等符合补助资金支持条件的证明材料、③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④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⑤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书复印件、⑥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的水单及企业支付利息的银行水单复印件、⑦银行出具的每笔贷款年末贷款余额证明文件(需加盖银行公章)的原件;
10. 申请实验室及工程中心奖励项目的还需提供:①海洋科技领域的国家级工程(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建设的批复件复印件、②省部级海洋科技领域的工程(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相关认定证明复印件;
11.申请宣传补助的还需提供:①与省级以上媒体签订的宣传(广告)合同复印件、②支付宣传费的银行水单复印件、③省级以上媒体出具的广告费正式发票复印件;
12.申请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
①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新(扩)建立项的批文复印件、②土地使用证复印件、③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13.申请冷库建设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③项目投资决算表复印件;
1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下级主管部门联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材料要求
1.本地区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表样见附件5)及其电子文档;
3.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本)。
(三)申报时限及要求
1.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补助资金分两次申报。已具备申报条件的项目,请申报单位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向市、县(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2012年11月15日前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的项目,请申报单位于2013年1月31日前向市、县(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县(区)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汇总完毕,并联合行文逐级上报。
3.各有关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将辖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统一寄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与渔业厅各1份,同时通过各自的内网系统将本地区的《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档上传。
四、审核审批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二)申报单位必须承诺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审核所申报项目及所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按隶属关系对相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
(四)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加快海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海洋办)、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奖补单位名单,有必要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确认。
(五)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海洋办)、省海洋与渔业厅在有关媒体上对奖补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下拨补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后再按规定程序下拨补助资金。
(六)根据《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评选办法》评选出的2012年“十佳”海洋产业龙头企业不需申报,待名单公布后由省财政厅按企业隶属关系将奖励金拨给其所在地财政部门。
五、其他
在资金申报和审核过程中,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和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海洋办的沟通和协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陈 立(省财政厅农业处) 0591-87097660
王广会(省发展改革委区域处) 0591-87063512
董 琳(省海洋与渔业厅政策法规与规划处) 0591-87871231
附件:1. 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 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3. 海洋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情况表
4. 渔船贷款贴息情况表
5. 海洋企业品牌建设情况表
6. 宣传费支出情况表
7. 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附件下载.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