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12〕10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教育现代化进程,打造我国南方教育高地,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深化我省教育体制综合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坚持依法治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将素质教育贯穿于教育改革发展和学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以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关键,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优化教育结构布局,探索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教育综合实力、区域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为创建教育强省、争当教育现代化先进区和打造南方教育高地走出一条具有广东特色的教育发展新路子。
(二)主要目标。围绕建设教育强省和人力资源强省、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打造我国南方教育高地等战略目标,深化教育体制综合改革,促进教育体制机制活力显著增强、教育质量水平明显提升、教育发展保障能力大幅提高、教育发展环境明显优化,加快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化、高等教育普及化、终身教育全民化、教育服务多元化、教育合作国际化,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到2020年,成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先进省份。
二、深化教育体制关键环节改革
(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正确处理落实政府责任与引入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多元化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改革,规范和促进各类教育发展。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区域内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探索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发展职业教育的机制,创新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体制机制。推进高等学校治理模式改革,扩大社会合作。落实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提高粤港澳台合作办学和与外国大学合作办学水平。
(二)深化人才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强化各级政府对教育的统筹规划、政策引导、财政保障、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加强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健全广东特色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体系。改进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立分类定位、分类指导、分类发展、分类评估的体制机制。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三)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坚持以素质教育为核心,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快构建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加快建立广东特色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体系,形成广东特色的德育培养模式,建立义务教育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坚持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全面、综合、多元的考试、招生制度,形成科学的教育评价机制。加强现代教育技术运用,推进教学内容、方法和评价制度改革。探索构建从初级到高端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体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人才选拔培养机制、专业课程体系、评价方式和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开展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建立健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高等学校联合培养人才的协同培养机制。
(四)深化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投入保障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完善教育装备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教育装备体系。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实施教育信息化一体化工程。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建立教育发展问责制。建立规范透明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加大力度打击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三、加快推进各阶段教育综合改革
(一)学前教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支持社会团体和公民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实行以县级为主,县级与镇(乡)级共管,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幼儿园设置审批制度和办园规范,制订《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建立健全园长和保教人员(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保教质量标准和质量监测评估体系,推行科学保教方法。
(二)义务教育。完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和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机制,实行城乡统一、适当向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县域内教师、校长定期交流制度。推行学区管理体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广东特色义务教育课程教材体系。建立学生评价制度、教师评价制度、课程评价制度等义务教育科学发展评价体系,逐步健全省、市、县三级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网络。
(三)普通高中教育。进一步优化普通高中布局结构,实现优质普通高中集约发展、规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坚持因材施教,开展分类分层教学。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衔接机制,为普通高中在校生和未升学毕业生提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探索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推进普通高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方式。构建广东特色普通高中课程教材体系。完善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四)职业教育。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完善政府投入、社会力量和企业多元参与的职业教育发展机制。建立健全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完善珠三角地区以县级为主、东西北地区以地级市为主的中等职业教育统筹发展机制。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从初级到高端纵向贯通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完整培养链条,整体设计各层次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模式及专业课程体系,建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和评价方式。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教产对接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制度建设,加快研究制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性法规。
(五)高等教育。深化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健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核体系,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探索自主招生、推荐招生、定向招生、破格录取的招生机制。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紧密结合,形成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创新能力、就业创业能力。深化高校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发挥高校在应用科研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高校科技创新平台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高校科研和知识产权评价体系。创新高校社会服务模式,围绕现代产业发展需要,加大政产学研合作力度,推进高校融入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
(六)继续教育。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继续教育协调机制,将继续教育纳入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总体发展规划,促进继续教育发展。建立标准统一、层次多样、学科齐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不同人群教育需求的继续教育办学体系、管理机制和质量保障体系。建立继续教育质量标准和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加强准入监管和质量评估。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准入制度,推进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开展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改革试点,促进各级、各类教育有机整合,实现各级、各类教育间的课程互选和学分互认。组建广东开放大学。积极发展社区教育,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四、加大重点领域教育综合改革力度
(一)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大力实施“强师工程”,扎实推进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晋升、聘用机制,深化学校分配制度改革,推进以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为主的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构建新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创新师范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和补充机制,合理配置中小学教师资源。依法建立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双师型”、“一体化”教师职务评聘制度和待遇优惠政策,吸引企事业优秀人才充实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进一步加大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力度。
(二)优化教育结构。优化区域内中小学布局,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普通高中逐步向县城和中心镇集中。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力度,完善高等教育区域布局和教育园区规划,推进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全面融入区域创新体系。完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作用,推动形成各类型院校定位明确、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分类发展格局,鼓励各高等院校争先发展。鼓励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优化学科结构、专业结构和课程结构,构建服务现代产业体系发展的优势学科专业群。
(三)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推动区域、城乡、学校和社会群体之间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统一、标准一致和水平均衡。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校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解决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实现与户籍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目标。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和管理力度,切实解决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幼儿园问题。研究制订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后的升学办法,逐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问题。
(四)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综合运用立法、规划、资源配置、信息服务、政策调控、督导评估和行政执法等措施,切实履行政府对教育的统筹规划、政策引导、财政保障、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形成新型政校关系。依法加快高校章程建设,确立行政权和学术权关系,探索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的管理新模式。完善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探索校长职业化和教授治学、社会监督、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加强高校与社会合作,建立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完善法人治理模式,理顺学校与政府、社会,以及学校内部的各方面关系。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出资人、决策者、执行者、监督者以及其他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引导社区、家庭、社会组织和公民有序参与学校办学管理。
(五)加强对外合作。巩固和提升粤港澳教育交流合作平台,推进粤港澳职业教育合作,重点支持港澳知名大学到珠三角地区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共同建设以粤港澳紧密合作、融合发展为特征的南方教育高地。创新粤台教育交流合作机制,推进人才培养合作和学术交流。探索粤台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完善招收培养外国留学生的政策措施,扩大外国留学生规模。深入开展汉语和中华文化国际推广活动,积极建设对外汉语教学基地,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办孔子学院。大力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到2020年,重点引进3-5所世界知名大学到珠三角地区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五、切实增强教育体制综合改革的保障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教育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包括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物价、税务等部门在内的教育体制综合改革领导协调机制,研究审议本地区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规划,协调解决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教育体制综合改革各项工作。建立工作问责制,对推进教育体制综合改革不力的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二)加大财政投入。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财政教育投入政策。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设立学前教育财政专项,扶持欠发达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省级统筹、各级政府分担、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健全普通高中教育经费由县级政府负责筹措,以财政投入为主,受教育者缴费和其他渠道筹措为辅的保障机制。推进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综合定额预算改革。完善高等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健全省属高等学校生均综合定额拨款预算制度,推进市属高等学校生均综合定额拨款巩固提高,加大保障高水平大学及重点学科建设、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以及各类科技创新项目的财政投入。建立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治理和杜绝教育乱收费。
(三)强化督导评估。建立教育体制综合改革监督评估机制。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教育咨询委员会要对各地、各学校教育体制综合改革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定期评估,指导各地、各学校开展工作;对推动教育体制综合改革措施不具体、保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地区和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教育体制综合改革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了解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教育体制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建立深化教育体制综合改革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将教育体制改革的相关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