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畜牧局关于对2015年创建的部省级及2012年到期复检的部级示范场进行公示和挂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30    浏览次数: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牧(农业、畜牧水产)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5〕9号)、《关于公布2015年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名单的通知》(农办牧〔2015〕32号)和我省2015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市局验收组对2015年拟创建的省级示范场进行了现场验收并对2012年到期部级示范场进行了复检,省局验收组对2015年各市拟创建的部级示范场逐一进行了验收并对省级示范场进行了抽验。根据验收组现场打分情况和推荐意见,经综合评定确定了2015年部级示范场18个,省级示范场 208个;2012年51个部级示范场复检合格的养殖场47个(更名1个),因拆迁、转产和退出等达不到示范场标准要求的不合格的4个。现对2015年创建的部、省级示范场和2012年到期复检部级示范场合格的进行公示和挂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15年12月29日--2016年1月7日

二、公示地点

(一)省局公示地点:河北省农业信息网、河北畜牧兽医网。

(二)市、县公示地点:本级有关网站、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示地点不得少于三个。

三、有关要求

(一)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监督举报电话为0311-85888150,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二)认真受理有关举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电话举报、投诉信件和当面反映情况的要及时受理,不得推诿和隐瞒。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受理的,要认真核实情况,逐级上报,提出具体意见;省局受理的,将直接或责成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对举报情况属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做好标准化示范场换发标牌工作。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部、省级示范场尽快实施挂牌。标牌有效期为三年(2015.12-2018.12),样式参照2011年部级示范场标牌,标牌由各市具体负责制作。请各市按照省局统一标准要求,在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2015年创建的部、省级示范场和2012年到期复检合格的部级示范场换发标牌工作。

(四)做好市、县级标准化示范场的管理工作。市级畜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县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创建工作,要确保创建信息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示范场的创建质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创建场的公示等相关工作。

(五)充分发挥标准化示范场带动效应。各市要加强标准化示范场监管与指导,做好宣传、引导和发动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场在畜禽规模养殖上的带动效应,促进全省规模养殖场向标准化示范场迈进。

附件:1.河北省2015年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

2.2015年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

3.河北省2012年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复检合格场名单

4.河北省2012年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复检不合格场名单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2015年12月28日

冀牧医牧函〔2015〕103号关于对2015年创建的部省级及2012年到期复检的部级示范场进行公示和挂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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