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明确和落实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2    浏览次数:2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明确和落实渔船

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粤海渔〔2012〕87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今年1-8月份,我省共发生渔船安全生产事故22起,死亡失踪32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精神,加强我省渔业船舶生产安全工作,切实发挥船东船长在渔船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落实主体责任,防范渔船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逐级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自在渔业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职责。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之间、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之间、乡镇政府和渔船船东之间要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组织渔船船东和船长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实施,并加强指导、检查和督办,重点落实乡镇政府和船东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明确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责任。船东、船长是渔业生产活动的主要组织者,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船东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负直接责任。各单位要结合渔业船员培训、封港查船等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船东船长培训,切实加强宣传教育,确保渔船船东、船长认识到依法生产的重要性和自身所承担的责任,并在渔业生产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究渔船安全事故责任。各单位要全面落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船东船长事故责任,重点抓好以下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是渔船未经检验、未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2条规定没收渔船。

  二是未按要求维护保养渔船、配齐安全设备、配备渔业船员,导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1、22条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就地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禁止出海作业。

  三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作业的,如不顾渔船适航性能顶风作业,作业期间存在未按要求配备渔船安全设备、雇用无证船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逃避安全监管等违规行为,按照《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对船长处以警告、罚款、扣留或吊销职务船员证书等处罚。

  四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按照《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31条规定,对船长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扣留或吊销职务船员证书的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是多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126号)规定,视情节扣减或取消当年渔业柴油补助。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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