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10-12    浏览次数:2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8月18日以粤民事〔2012〕20号发布 自2012年9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服务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的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自获得批准经营次年起接受年度检查。

  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应参照年度检查程序,每年按时向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民政部门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及建设进展情况,由县级、市级(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下同)民政部门逐级核实并提出意见后,另行报送省民政厅。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建设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联合开展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

  第五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情况;

  (二)公墓建设、墓区环境与配套设施;

  (三)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

  (四)经营服务情况;

  (五)促进殡葬改革情况。

 

  第六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营性公墓每年3月31日前依照年度检查内容,完成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填写《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年检申报表》(一式六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会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二)县级民政部门对自查报告和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价格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逐一检查。根据实地察看及评分情况,对公墓年检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4月15日前报市级民政部门。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依法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权在县级的,由县级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上级;处罚权在市级、省级的,应向上级提出处罚的书面建议。

  (三)市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价格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对市级经营性公墓逐一检查,并根据平时掌握和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经营性公墓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少于经营性公墓总数的30%,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本年度必须抽检)。根据实地察看及评分情况,对公墓年检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年度检查工作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民政厅,并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省民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检部分经营性公墓(抽检比例不少于经营性公墓总数的10%,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本年度必须抽检),并根据申报材料、县、市级检查意见以及平时掌握和群众举报投诉情况,作出全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

  第七条 参加年度检查,经营性公墓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资金证明;

  (八)墓穴(格位)使用合同书式样;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优良、合格的,由省民政厅在《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上注明年度检查结论并加盖公章。首次参加年度检查优良、合格的,由省民政厅颁发《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性公墓,确定为年度检查优良。

  (一)依据《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标准》,年检分值达到85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建设、经营审批手续齐全;

  (三)墓位节地化,墓碑小型化、艺术化,积极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节地葬法;

  (四)充分考虑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中低价位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出租(售);

  (五)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职业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条 依据《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标准》,年检分值达到6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经营性公墓,确定为年度检查合格。

  第十一条 经营性公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规定接纳应当火葬的遗体进行土葬的;

  (二)祭扫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规定提取公墓维护管理费的;

  (四)未凭死亡证等合法证明出租(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或者有其它炒买炒卖行为的;

  (五)修建超面积墓穴、修建家族墓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法人、公墓名称和经营主体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公墓建设面积或有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八)拒不接受检查的;

  (九)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由省民政厅责令限期改正,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理。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租)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6个月内整改不到位、复检不合格的,由省民政厅责令停业整顿,并向社会公告。整改验收合格的,可恢复经营。

  第十三条 省民政厅将每年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结果在广东民政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对在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中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蒙混过关的,一经发现即由省民政厅责令停业整顿,并向社会公告;情况严重的,撤销《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下发。

  第十六条 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性公墓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处罚权限的,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墓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得损害公墓管理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996年12月4日省民政厅、省国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的通知》(粤民事〔1996〕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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