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区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已由商务厅划转到农牧业厅。为切实履行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现就严格落实生猪产品“两证两章”准出制度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法律规定
(一)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简称检验一证一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经检疫符合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酮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简称检疫一证一章)。”
二、产品准出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必须经肉品品质检验和检疫合格,对酮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检疫验讫印章并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简称两证两章),对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和动物检疫合格标志。不附具“两证两章”的生猪产品不得准出。
(二)生猪屠宰厂(场)必须对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三)市场流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两证两章”作为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
三、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识
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发[2015]28号)要求,全区新版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识从2016年元月1日开始启用。实行市场询价,定点印制。有关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识管理制度另行制订。
四、全区牛、羊、禽定点屠宰场的畜禽产品准出参照本通知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