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至2011年省农业科技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2    浏览次数:2

粤农函〔2012〕1160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省直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09—2011年省级农业科技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与验收范围

  2009年至2011年下达的我省农业科技项目,包括科技推广项目和良种引进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自查内容要求

  1.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项目批复或合同的内容一致,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情况及相关依据。

  2.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

  3.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任务完成的进度、质量、验收情况。

  4.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招投标制(指按有关规定需招投标的项目或建设内容)及合同制等落实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

  5.项目效益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实现项目功能,提高农业科技进步水平、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社会、经济及生态效益情况等。

  三、组织验收要求

  1.由各市、县(市、区)承担的项目,统一归口由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组织验收;由省直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承担的项目统一归口由其科研(科技)处组织验收。

  2.由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省直有关单位科研(科技)处转发本通知至所属各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查工作。

  3.组织项目验收时,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专家验收小组,由专家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4.依据自查报告材料进行验收,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管理及项目功能发挥情况等,并由专家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3,可在农业信息网下载)。

  5.各归口组织验收单位可安排集中一个时间段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时间安排计划报我厅科技教育处和省农业投资项目中心,我厅将视具体情况派员参加。

  四、自查与验收时间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材料一式五份报归口组织验收单位。

  2.各归口组织验收单位应于12月25日前完成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向省农业厅科技教育处和省农业投资项目中心报送科技项目验收总体情况表、验收报告和自查报告(同时发电子版至:gdntzx@126.com)。

  3.由省农业厅于12月底至2013年1月中旬组织抽查。

  五、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项目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在加强对项目建设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强化工作指导,不断提高项目监管水平。

  2.在自查过程中认真逐项自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确保高质量的完成任务。

  3.专家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及项目实施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查和验收的单位,要向我厅书面说明原因,我厅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在今后年度减少或不安排同类项目。

  联系人:省农业厅科技教育处  李耀武

  电 话:37288261

  省农业投资项目中心  李   红

  电 话:37288401

  附件:1.2009-2011年农业科技项目验收清单

  2.2009-2011年农业科技项目验收总体情况表

  3.广东省农业科技项目验收报告书

  广东省农业厅

  2012年11月15日

  2009-2011年农业科技项目验收总体情况表.xls
  广东省农业科技项目验收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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