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流通领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01    浏览次数:1

粤办函〔2012〕68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业、推动转型升级的决策部署,按照省主要领导在全省流通工作会议上的重要指示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流通领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省政府和广州、深圳、珠海、汕头等较大市政府制定的涉及流通领域的政府规章,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涉及流通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及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对涉及物流业、批发业、零售业等流通领域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重点清理涉及收费、土地、水电价格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凡与《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等政策文件相抵触、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完善或废止。

  本次清理工作的具体标准、程序和方法,按《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2009〕138号)执行;同时,一并参考省法制办《关于开展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1〕48号)实施。

  三、有关要求

  全省的清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省法制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流通领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牵头制定和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流通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并填好相关表格,附上相关文件,于2012年11月1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法制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流通领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负责汇总所辖县、区及其部门的清理结果,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并填好相关表格,于11月2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法制办、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法制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单位要认真汇总各地、各部门的清理结果及意见,加强审核把关,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相关文件的废止、修改工作,需省政府协调事项及时上报。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附件:1.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理工作情况表

  2.较大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3.其他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省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1: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理工作情况表

    附件2:较大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附件3:其他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省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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