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第二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1〕37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2年第二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公告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签订合同、在省内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项目,且于2012年8月31日前竣工(按照公告要求规定的时限,第三批公告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应申报2011年7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项目,第四批公告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应申报2012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项目)。

  二、支持条件

  (一)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型;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

  淘汰类项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8.热电联产类项目。

  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1.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各申报单位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真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包括: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节能服务公司资质备案文件等复印件,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商业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企业的用能状况,采用的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等。总投资超过500万以上项目需提供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立项申请主体应为用能单位),涉及重大工艺改造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出具的审批意见。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附电子版)。

  四、申报审核

  符合申报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省内注册的节能服务公司应由公司注册地相关部门逐级上报,省外注册的节能服务公司应由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逐级上报。具体要求是: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直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除扩权县(市)以外的财政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与财政局沟通一致后,报请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县(市)财政局直接上报省财政厅;其余县(市)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受理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节能量核查机构进行节能量现场核查,确认项目年节能量,并按规定标准逐级将奖励资金拨付节能服务公司。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要求

  (一)请通知辖区内通过国家备案公告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从2012年1月1日起,每年实施并获得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数少于2个或项目实现的总节能能力不足1000吨标准煤/年的,国家将取消备案资格。

  (二)加强项目申报监管,严格组织审查,认真把好审核关,坚决剔除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杜绝弄虚作假套取财政奖励现象。如发现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电话: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0311-88600507

  省财政厅经建处0311-66651281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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