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申请追加科技项目经费的函》(豫科条〔2012〕33号)及《项目预算申报书》,经审核,现将2012年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第三批)项目启动补助经费预算 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其中,市(县)项目经费收入列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2-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 “20609-科技重大专项”支出功能科目;省直部门项目经费列2012年“20609-科技重大专项”支出功能科目),请按下列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一、各省辖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项目预算及有关要求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财政资金拨付。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申报书的承诺,及时落实自筹资金,抓紧项目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实现预期绩效目标;严格执行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并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原申报程序申请批准或备案。
三、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技术和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形成验收结论和绩效评价报告。省财政将在项目验收后,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给予后补助。
项目验收应在项目预定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如不能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预定完成时间之前向省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验收(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次项目逾期未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请以后年度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附件:1. 2012年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第三批)项目预算汇总表(分市、部门下发)
2. 2012年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第三批)项目预算表(分项目下发)2012年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第三批)项目预算汇总表及预算表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