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市函〔2011〕2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现将施工图审查设计文件机构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审查机构总量控制。遵循审图机构的数量与地区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全省现有的审查机构可以满足现阶段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要求,今后我省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延续的,其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注册人员的考核
1、鉴于建设部2010年4月1日已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的注册工作。自2011年4月1日起,首次申请或升级、增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考核岩土、公用设备、电气等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
2、根据我省勘察设计注册人员队伍现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重新就位对注册人员的需求,已经取得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延续的,可暂不考核岩土、公用设备、电气专业注册人员,但认定书有效期为1年。
3、2012年1月1日起,所有注册工程师自启动注册之日起,即对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进行考核。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