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汕头海湾新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09    浏览次数:2

粤办函〔2012〕70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外办、地税局、海洋渔业局、法制办、侨办、金融办、台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海湾新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5日

汕头海湾新区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汕头海湾新区的开发建设,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规划编制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汕头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抓紧编制汕头海湾新区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一)总体规划是汕头海湾新区开发建设的行动指南,是编制汕头海湾新区其他专项规划的基本依据。总体规划要明确汕头海湾新区的区域范围、战略定位、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管理体制和政策导向等。

  (二)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建设用海专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产业发展专项规划要明确海湾新区的产业定位和空间布局、产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等。区域建设用海专项规划要明确用海范围、功能分区、用海布局、实施计划等。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提出海湾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框架、目标任务和建设时序。

  二、政策创新

  省有关部门和汕头市要围绕国家扩大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增强创新发展能力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在推动华侨经济与文化发展、海峡两岸与港澳合作、营商环境与商事规则,以及通关制度、财税、土地、海域使用、投资管理、金融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加大政策创新力度,为全省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提供经验。

  三、相关要求

  (一)汕头市要切实担负起汕头海湾新区开发建设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海湾新区开发建设的相关前期工作。同时,要统筹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妥善处理海湾新区和各区、县关系,推进全市区域协调发展。

  (二)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汕头海湾新区开发建设的工作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汕头海湾新区发展规划编制、政策创新等工作;省编办要指导海湾新区做好管理体制创新和组织架构设置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局、台办、外事、侨务、法制办等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三)汕头海湾新区相关规划和方案要抓紧按程序报批。总体规划要求在2013年上半年前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建设用海专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等,要求在2013年下半年前由汕头市政府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海湾新区组织架构设置方案由汕头市政府尽快按程序报省府审批。专项政策创新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在省相关部门指导下,由汕头市政府提出具体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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