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及先进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09    浏览次数:2

粤建房函〔2010〕3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我厅于2009年2月印发了《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9〕11号),对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的申报考核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就完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下称“规范单位”和“先进单位”)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申报认定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建房〔2009〕2号)规定,规范单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认定,先进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认定。为全面提升我省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水平,要求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要在2011年底前、其他市县要在2012年底前通过规范化单位认定,鼓励规范化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先进单位认定。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要以申报规范化管理单位和先进单位认定为契机,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和对外服务制度,切实提高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申报单位主体。申报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先进单位的,应当是直接从事房地产交易登记一体化和档案管理工作、属窗口单位性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申报单位是地级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直属的交易登记所(中心)的,要报经主管部门初步考核同意,县、区申报单位要逐级上报并经地级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步考核同意。

  三、申报规范化单位和先进单位的,除要符合建房〔2009〕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外,其在编人员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办的房地产交易登记培训班并取得证书的人数比例要达到80%以上。

  四、申报材料要求。申报规范化单位和先进单位的,应向我厅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报送以下材料:

  1、《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申报表》或《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格式附后);

  2、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3、规范化管理工作自检报告;

  4、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5、申报单位的经批准的“三定”文件、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申报单位符合规范化管理标准或先进标准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各种文件、制度、照片以及执行情况的说明等,装订成册)。

  7、地级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考核意见;申报材料可通过邮政快递方式报送,邮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五号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处,邮编:510031,联系人:周卓豪,联系电话:020-83133580。

  五、申报时间。申报规范化管理单位的,请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申报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请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

  六、各地在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我厅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处。附件:(1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申报表;2国家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申报表),此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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