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2〕23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水务(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管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大力推进水价改革,择机出台理顺自来水价格的调整方案,对促进自来水行业健康发展和提高用水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网同价进展偏慢、镇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相对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用水价格分类。各地要结合自来水价格调整,将水价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等用水;特种用水是指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洗浴、纤体中心、水疗、沐足、美容美发、健身室和外轮、洗车的用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独立核算自来水企业之间相互供水的价格列为趸售供水价格。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实现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网同价目标。
二、合理制定分类水价。各地要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关于“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要求,合理制定各分类用水的价格,保持各类用水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实现公平负担。
三、推行节水计价方式。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提高用户节约用水意识。实施阶梯式水价时,第一级阶梯水价可按保本水平制定,切实保障好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水权益和合理负担,要利用第二级和第三级阶梯水价收入测算平衡,将居民生活用水平均价格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各阶梯水量基数,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各地要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和省政府有关部署,加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今后各市、县城区要在水价调整时同步实行阶梯式水价,不得出台只提高水价而不实施计价方式改革的方案。在稳妥推进计价方式改革后,水资源短缺地区可逐步适当减少各阶梯水量基数,以促进节约用水。
四、探索“全成本”模式定价。逐步推进按照全面反映资源成本、工程成本、环境成本、生态成本、利润税收等“全成本”水价模式,合理制定终端水价,理顺各环节的供水价格。对于利用智能卡(IC卡)先付款后用水方式等结算水费、自来水企业财务费用相对降低的地方,可对智能卡用户在分类水价基础上给予3%以内的优惠。
五、建立审价督促制度。要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自来水价格监审工作。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监审结论后,对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政府补贴后仍有亏损和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需要的,要合理制定自来水价格调整的工作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并将水价调整方案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六、重视镇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县级(含县级市、单独定价市辖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制镇区自来水价格监管,认真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建制镇自来水价格调整决策,抓紧解决管理缺位问题。要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包括农村饮水困难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等)供水价格监管,充分运用价格政策支持农村降低供水成本费用,对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农村不得提前开征污水处理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度电价执行。由各级政府立项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投产后,供水价格要严格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不高于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测算标准。
七、加大水价宣传力度。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沟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拟定详细、客观、生动和便于公众参与互动的宣传方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推进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审慎决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握水价调整时机和力度,统筹考虑与其它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衔接,稳妥做好水价调整工作,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八、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1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