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在落实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统一标准,严格管理。要结合我省制定颁布的《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和《洁净颗粒型煤》两个地方标准,认真落实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质量标准从严掌握,标准指标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最严格的指标为准。
二、积极协调,密切配合。要积极协调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依规依法对辖区内商品煤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检,要加强对高硫、高灰、低热值商品煤的监督检查,加强燃煤排放达标执法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要加大惩罚力度。职能部门之间要紧密沟通、分工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形成强大合力。
三、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各市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乡村广播等多种媒体加强政策宣传,把优质煤环境效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向社会广为宣传,营造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的强大社会氛围。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全面掌握本市各职能部门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落实情况每半年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告一次,上半年情况7月15日前报告,全年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告。
附件: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5日
冀发改能源〔2016〕3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