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息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3

  湖南省信息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信息化和“数字湖南”建设,加强对信息化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数字湖南建设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信息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引导我省信息化和“数字湖南”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资源共享、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引导资金支持,同一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支持符合国家发展政策、推动本省信息化和“数字湖南”建设的重点项目,包括以下支持范围:

  (一)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二)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点推广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

  (三)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四)数字城市、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和智慧家居技术开发及应用项目。

  (五)少量资金用于重点行业信息化规划、标准制定,信息安全监管,信息化人才培训等信息化专题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六条 申报专项引导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与开发条件;

  (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要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申报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信息化发展政策和“数字湖南”建设规划;

  (二)拥有可靠的投资来源和成熟的技术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在全省具有推广、示范、带动效应。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查

  第八条  每年第四季度,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项目资金申报通知,明确下一年度专项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向、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  中央在湘单位和省属单位项目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市级项目(省直管县除外)由市州经(工)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省直管县项目,由县市经济(工业)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济(工业)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经(工)信委、财政局。

  第十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专项引导资金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

  (二)项目主要内容介绍、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性组织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近一年度纳税凭证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从省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

  第四章 资金下达及拨付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按照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引导资金。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进行拨付。中央在湘、省属单位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州)县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引导资金后,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和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专项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追回资金,并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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