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3年度乡镇农贸(集贸)市场建设(改造)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腾冲县、镇雄县、宣威市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1〕138号)精神,为及早安排2013年乡镇农贸(集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按时按质完成省政府提出建设(改造)100个乡镇农贸(集贸)市场目标任务,现就做好2013年度乡镇农贸(集贸)市场建设(改造)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支持建设(改造)乡镇农贸(集贸)市场交易厅(棚)、地面硬化、摊台等基础设施。
二、申报条件
(一)各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财政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市场。对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农贸(集贸)市场须经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或具有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从事农副产品交易,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三)农贸(集贸)市场已投入使用需进一步改造的项目或当年内确保竣工的新建项目。
三、申报材料
凡申报2013年乡镇农贸(集贸)市场建设(改造)资金的单位必须填报以下相关材料和报表,并通过云南省企业申请省级财政扶持项目申报系统(网址:http://116.52.249.87:7002/netrep)进行网上申报,所有资料通过项目申报系统进行上传,申报单位无需提供纸质材料,需填报的材料如下:
(一)资质审查表;
(二)项目单位申请表;
(三)项目材料附件还应包括:
1.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推荐的项目申报文件;
2.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市场的规划、批复等文件及《土地使用证》;
3.市场项目可研报告;
4.市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5.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网络申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填报资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对本地区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
(二)各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按照求真务实、力求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项目立项、论证等前期工作,申报项目必须经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上报。具体申报项目数量为: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大理州和临沧市各不得超过10个;保山市、西双版纳州、德宏州、丽江市、怒江州和迪庆州各不得超过5个;腾冲县、镇雄县、宣威市各不得超过1个。
(三)请各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财政局务于2013年3月31日前在网络上进行填报推荐市场项目,同时将项目资金申报文件及《云南省2013年度乡镇农贸(集贸)市场申报项目汇总表》(加盖公章)分别联合上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省财政厅(企业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云南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朱长松
电话:0871—3135269, 传真:0871—6269945
联系人: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赵婷婷
电话:0871—3625140, 传真:0871—3625140
附件:云南省2013年度乡镇农贸(集贸)市场申报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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