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1

粤办函〔2012〕775号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族宗教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厅、卫生厅、体育局、林业厅、旅游局、扶贫办: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12〕28号)要求和省人大华侨民族宗教委意见,省政府将于2012年12月底前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单位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重点检查2012年度落实帮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扶持项目资金等情况。

  二、检查形式

  (一)自查。各有关单位对照《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进行自查。

  (二)抽查。成立由省政府江海燕副秘书长为组长,省民族宗教委陈小山主任为副组长,省民族宗教委等省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检查组,届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三、时间安排

  (一)2012年12月5日前,各有关单位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省民族宗教委。

  (二)2012年12月中旬前,检查组组织抽查,具体事宜由省民族宗教委另行通知。

  (三)2012年12月底前,由省民族宗教委汇总整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

  省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9日

  (省民族宗教委联系人:郑智杏,联系电话:8336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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