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平价医疗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借鉴湛江、惠州等地区开展平价医疗服务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平价医院、平价诊所和平价药包等平价医疗服务,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平价医疗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设立平价医院、平价诊室和提供平价药包,促进医疗服务模式转变,优化服务流程,推广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探索建立降低医药费用的有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群众就医费用负担。

  二、工作任务

  (一)设立平价医院。

  1.实施范围。结合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积极推进平价医院建设;发动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举办的医院,通过利用募集资金补偿等建成平价医院;鼓励民营资本举办平价医院。2012年各地级以上市至少要选取1家县级医院开展平价医院试点,2015年实现全省所有县(市、区)至少有1家平价医院。

  2.加强规范化管理。平价医院人均门诊、住院费用应低于同等级、同类型医院平均水平。在平价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且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应相对高于其他同等级、同类别医院,抗菌素使用品种、使用率应低于同等级、同类型医院。坚决杜绝“大检查”、“大处方”。对确定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平价医院,应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3.鼓励中医平价医院建设。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全面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鼓励将部分县级中医院建成平价医院。对确定为平价医院的县级中医院,各地要认真落实对其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以及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政府投入政策。

  4.推进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试点工作。通过科技部、卫生部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实施的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试点工作,依靠科技创新,动员社会资本,鼓励企业为平价医院提供常规医疗设备,提升服务能力,有效降低医疗成本。

  5.加大基本医疗保险对平价医院的支持力度。医保基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办法,将医疗费用提前预拨给医疗机构,并在基金年终清算时予以适当倾斜,促进平价医院业务顺利开展。

  (二)设立平价诊室。

  1.实施范围。原则上除已确定为平价医院以外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均应以内科、外科、中医科等科室为主设立平价诊室。到2015年,力争平价诊室占医院门诊资源的1/10。

  2.服务重点。平价诊室以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为主,主要向农村五保户、城市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户、三级以上残疾人员、在校贫困学生、革命烈士直系困难亲属以及农村退伍复员特困军人等困难群体提供平价医疗服务,鼓励兼顾一般人群。

  3.实施目标。平价诊室应主要使用基本药物和其他价格相对价廉的药物,采取适宜治疗技术手段,控制门诊人次费用。平价诊室单病种医疗费用较普通门诊降低15-20%.中医平价诊室使用中药的病例比例不低于70%。

  (三)提供平价药包。

  1.平价药包是指通过选择部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病种,通过合理、有效、价廉的药物配伍,确定治疗药物品种,降低治疗费用。省推广若干平价医疗服务包(见附表),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平价药包的种类。

  2.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村卫生站),在2012年底前应确定和推广使用平价药包。鼓励民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使用平价药包。

  3.发挥医疗保障在提供平价药包中的引导作用,将确定的平价药包纳入各地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平价医疗服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分工,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开展平价医疗服务的新举措、新途径。省卫生、发展改革(医改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中医药管理等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平价医疗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确保工作实效。

  (二)强化投入保障。各地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的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对开展平价医疗服务所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偿。省财政设立平价医疗服务以奖代补资金,重点对开展平价医疗服务工作突出的地区予以奖励。

  (三)建立激励机制。实施增量激励政策,除以奖代补外,省财政在安排中央及省级卫生项目立项时,对开展平价医疗服务工作突出的地区予以优先考虑和重点倾斜。同时实施存量约束措施,在财政卫生投入专项上,省财政要将各地开展平价医疗服务考核达标情况列入资金分配指标体系,并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的财政卫生支出要优先投入开展平价医疗服务的地区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高平价医院医疗服务水平,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县级医院重点帮扶平价医院。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地要把开展平价医疗服务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认真制订和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医保挂钩、社会化筹资等政策,确保医改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建立平价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平价医疗服务的病种、治疗方式、最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建立平价医疗服务工作巡查制度,规范收费,优化服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平价医疗服务工作的宣传,提高城乡居民对平价医疗服务的知晓率。要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的主动性,调动广大医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开展平价医疗服务。同时,要注重保障医务人员的权益,促进平价医疗服务健康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附表: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价药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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