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3

  为进一步加强各地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字[2009]271号)要求和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江西省内贸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精神,特制定江西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一、管理目的

  通过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管理决策科学,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项目实施后,能够在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方面真正发挥作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争取三年内在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立规范、高效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贯通省、市、县三级的“12312”平台,切实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商务领域市场监管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支持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省级支持标准:按照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县(市)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部级支持标准:按照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按设区市不超过100万元、县(市)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项目支持标准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四、申报条件

  1、设区市

  (1)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备了2名以上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工作经费有保障。

  (2)已建立商务综合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6名以上在编执法人员,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3)商务综合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执法程序规范,建立了较完备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

  2、县(县级市)

  (1)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并安排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举报投诉服务有关工作。

  (2)已建立生猪屠宰等商务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具有10名以上在岗执法人员,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3)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执法程序规范,建立了基本的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已按要求整合执法队伍的,优先考虑安排试点。

  五、申报材料

  1、《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附件1)。

  2、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工作安排等。要求结合实际,思路清晰,内容充实,措施得当。

  3、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当地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关于商务执法机构、编制及经费等方面的文件(复印件);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申报单位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或联系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执法工作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目录,以及对执法队伍人员管理、举报投诉工作经费等详细情况说明。

  4、工作总结。包括近三年开展商务行政执法和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情况。

  六、申报程序

  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积极组织试点单位的申报工作。

  2、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商务部申报条件推荐试点单位,并将推荐函及试点单位的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推荐的单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3、省商务厅组织相关处室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将试点单位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4、试点单位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应先自行投入,认真组织实施。

  5、各试点单位的项目建设完成后,要按照商务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和《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验收规范》确定的指标和要求,进行自评并报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申请验收材料(需证明本单位为实施项目的全部投资达到支持金额的二倍以上,并提交相关单据)。

  6、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试点单位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7、经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实地抽查审核验收后,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拨付资金。

  七、项目审核

  1、项目初审。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原件进行严格初审, 审核情况如实填写《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审核申报表》,负责初审的人员和分管领导在申报表上签名,并对项目申报的所有文件、凭证和资料是否准确、真实、合法和有效负主要责任。

  2、项目评审。组成项目评审工作组,由厅市场秩序处、财务处和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同志参加集中评审,共同研究拟推荐试点单位名单,报厅领导审定后,呈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试点单位,再会签省财政厅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3、评审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有关重点支持要求确定以下标准。

  省级试点原则:符合商务部规定的申报条件。

  商务部试点单位的推荐原则

  (1)符合商务部规定的申报条件。

  (2)重点从前一年确定的省级试点单位中推荐。

  (3)优先考虑当地政府经费投入较多,以及商务综合执法工作启动较早的县。

  (4)参考设区市的推荐意见,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兼顾各设区市平衡。

  如有投诉举报情况且查证属实的不予考虑。

  八、项目验收

  每年1至2月,项目评审工作组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验收规范〉的通知》(商秩字[2009]3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商秩字[2009]26号)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财政部、商务部确定的标准及程序拨付资金。

  对项目从申报条件、初审结果、评审结果,实行全程公开,在省商务厅网站上公示。

  九、责任追究

  对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出现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的,采取以下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1、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试点单位整改;

   2、对整改不到位的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所拨付的资金。

   3、对问题严重的试点单位,在全省商务系统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把情况通报给当地党委和政府;

   4、对项目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设区市,连续三年不给予该项目支持;

   5、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置。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指定科(股)具体负责落实。制定完整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扎实做好项目推荐及申报工作。

  (二)着力抓好试点。各试点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抓紧推进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实施。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政策和资金的支持,逐步完善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建设的有关内容,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试点单位实施动态跟踪,加强进度管理和绩效评估,按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报送试点进展情况,省商务厅将按照商务部要求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和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试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附件: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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