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8号)(上述文件均已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www.nhfpc.gov.cn“综合监督”栏目公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涉水产品、消毒产品许可职能调整的衔接工作,规范履行行政审批职责
(一)做好涉水产品职能转变的衔接工作
根据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水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为适应职能转变要求:
1.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有关职责和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第1号公告的要求,做好对国家卫生监督中心移交的通过技术审查的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及国产防护涂料的行政审批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2.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有关职责,以及原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06〕191号)、《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等要求,对受理的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及国产防护涂料进行审批,做好产品的技术审查,并做好对已获得国家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及国产防护涂料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变更许可事项以及补发许可批件的审批工作。严格把守生产企业准入关口,对申请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的生产企业,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严格生产能力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现场审核不予通过。
(二)做好消毒产品职能转变的衔接工作
根据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已经取消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行政审批。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做好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查,严把准入关。
(三)主动公开行政许可信息
根据本次行政审批职能调整情况,完善更新“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smhb.gov.cn)”、“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www.hs.sh.cn)”的相关许可服务信息(包括“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等内容),方便申请单位及时获得许可服务,便于社会查询本市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及相关产品信息。
二、探索创新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深入分析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监管工作形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创新机制,加大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监管成效,切实让群众放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