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快实施《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尽早实现我区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提前下达2013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建[2012]77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请各市、县以“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和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项目申报,切实推进规划项目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列入国家、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项目;优先支持能够解决重点重金属污染防控区域重金属污染问题的项目;支持可形成重金属污染物减排量的污染深度治理项目;支持不属于环评“三同时”要求建设的项目以及环保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二、支持项目类型
(一) 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主要支持为减少重金属排放,防治污染事故发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而开展的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污染源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建设、工业园区重金属“三废”集中处理、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优先支持在2007年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中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的企业重金属治理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 重金属污染防治民生应急保障项目。主要支持为防止重金属污染而开展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应急处置工程建设等项目和支持国家、自治区重点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事项的重金属污染治理和应急保障项目。优先支持能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三) 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示范项目。主要支持各类采用先进技术进行重金属污染控制、环境修复且环境效益显着的示范项目;优先支持对某行业或某地区一种或者多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治理有示范作用的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四) 重金属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支持有利于掌控我区重金属污染物情况的环境监测、强化监察执法和应急处置等能力建设的项目。优先支持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明确的基础能力项目。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生应急保障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应为地方人民政府。
(二)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
(三)项目应有资金使用计划等前期工作。
(四)项目建设(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申报项目必须是已开工或2013年内可以开工建设(实施),并可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项目申报表(纸版和电子版)应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后提交至项目所在地的县或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会同财政局进行筛选、审定、汇总后提交。
(二)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纸版和电子版),方案应阐述项目建设的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规划的相容性,明确项目的建设主要内容、工艺技术的可行性、项目的建设开、竣工的时间及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列明工程概算内容、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分析项目的环境效益、重点说明重金属污染物预期减排效益等内容,并附上相应的图片、照片等材料。
(三)项目其他佐证材料。
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治理和污染防治技术示范类申报时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企业环评审批文件等相关合法证明材料。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材料应统一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送自治区环保厅和自治区财政厅。
(二)各市、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应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择优上报。
(三)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六、项目申报时间
请各市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各自辖区内的申报项目汇总后,将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及《2013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清单》,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两份,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一份,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自治区环保厅(污染防治处) 罗栋源 甘树福
电话:0771-5301152(兼传真)
电子邮箱:zjs1250@163.com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李笑琛
电话:0771-5331583
电子邮箱:gxcztjjc@126.com
附件:2013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清单 (2012-12-5桂财建[2012]37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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