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交通委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2

沪建交〔2012〕1336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2〕088号)文件要求,即日起组织开展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申报。

  申报条件、程序及相关要求见《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二)高标准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三)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四)既有公共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五)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六)建筑节能管理中的能源审计项目。

  二、申报要求和项目规模

  符合申报范围(一)-(五)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取得施工许可证正在建设阶段的项目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项目);符合申报范围(六)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并按相应星级标识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进行建造。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二)高标准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按70%及以上节能标准设计和建造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外窗装有建筑一体化的外遮阳设施,其中公共建筑还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三)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建筑规模: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四)既有公共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建筑规模: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既有公共建筑外窗节能改造的,应当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中对外窗的技术要求;既有公共建筑外遮阳节能改造的,应当符合《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要求。

  (五)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除外。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两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六)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中的能源审计项目

  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和本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标准》等相关规定。

  三、扶持标准

  (一)符合申报范围(一)-(三)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60元。其中,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按照获得标识的建筑面积补贴;高标准建筑节能示范的项目,按照实际示范的建筑面积补贴;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按照实际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补贴。

  (二)符合申报范围(四)的项目,对实施建筑外窗或外遮阳(建筑外窗已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节能改造的,按照窗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对同时实施建筑外窗和外遮阳节能改造的,按照窗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50元。

  (三)符合申报范围(五)的项目,采用太阳能光热或浅层地热能的示范项目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60元;采用太阳能光伏的示范项目按照实际示范的装机容量每瓦补贴5元(如光伏组件成本大幅下降,补贴标准将进行适当调整)。

  (四)符合申报范围(六)的项目,按照政府招标确定的价格给予补贴。

  (五)被列为国家级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或示范县的项目,申请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地方财政将给予适当支持。

  (六)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和大型居住社区中的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其他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贴600万元。

  (七)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只能选择申报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补贴。

  四、申报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按申报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或相关产业园区建筑节能管理部门申报,各区县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或相关产业园区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申报的示范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组织初审及筛选,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项目材料报送至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市市场管理总站收到项目材料后进行项目复审。复审后,市市场管理总站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建设交通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的,列入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予以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市场管理总站签订合同,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建设过程中如有示范内容的变更,应及时向市市场管理总站上报变更内容。示范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再实施的,由市市场管理总站报市建设交通委批准后变更或终止项目管理合同,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合同规定示范内容实施的监管,各区县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或相关产业园区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示范项目合同规定示范内容实施的动态管理,每季度向市市场管理总站上报示范项目进度情况。

  五、资金下达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用款申请,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汇总并报送至市建设交通委,市建设交通委对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进行审查后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用款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的50%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竣工后,市市场管理总站按合同约定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审查后报送至市建设交通委,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后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用款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剩余的项目扶持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六、其他申报事项

  1、申报材料要求。各单位可登陆http://www.ciac.sh.cn网站,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书》等),并按照要求规范填报。

  2、材料受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受理各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

  申报受理单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地址:小木桥路683号508室

  邮编:200032

  联系人:李纬

  电话:54614788-5030

  电子邮件:liwei9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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