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企函【2013】1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省直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和《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11]42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度工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1.项目原则上限于省重点工业产业集群的研发类(包含研发、设计、成果转化等)和检测类公共服务平台;
2.鼓励科技资源丰富、科研力量雄厚的行业领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的研发、检测部门剥离出来,面向集群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组建较高水平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
3.项目应位于产业集群核心区(区域性或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可适度放宽地域限制),围绕主导产业,面向社会开放,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4.项目服务对象覆盖集群内主导产业及相关配套产业企业15户以上,辐射周边企业30户以上,服务能力满足集群内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共性需求;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出具);
3.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附件2);
4.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可行性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
5.能说明检测资质的相关证明或授权;
6.自筹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资金到帐凭证;
7.由所在园区(无园区由当地政府)出具的说明该平台能够为产业集群提供研发或检验检测公共服务的证明;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不提供);
9.承担单位诚信承诺书(见附件4);
三、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市经信委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市经信委、财政局要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工作,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中省直单位可直接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但需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的项目须由所在市上报。
2、请各市(绥中、昌图县)于3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至省经信委产业集群发展处(省政府7号楼512房间)和省财政厅企业处(9004房间),需报送纸质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附件电子版可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www.lneic.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 企业处 杨 倩 024-22707975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产业集群发展处 王 阳 024-86913374
附件:
1、省工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基本情况表
2、省工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3、省工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行性报告
4、承担单位诚信承诺书
辽财企函【2013】1号--附件1-5.doc
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