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4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沪财企〔2010〕67号),经研究,现将2013年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技术创新项目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项目。

  (二)节能减排项目

  重点支持本市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

  (三)专业化协作项目

  重点支持本市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石化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产业升级和延伸项目

  重点支持本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农产品深加工产业、传统特色产业、列入原产地保护产业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的项目

  重点支持各类工业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的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区县及以上政府认定的园区、产业集群或产业聚集区内;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七)申报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八)申报项目的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手续已经落实,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

  (九)申报项目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项目申报

  (一)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单位应按照附件1所列,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生产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表(见附件4)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同时报送电子材料。有关表格可登陆上海中小企业网站(www.ssme.gov.cn),通过“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下载。

  (二)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办)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申报;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单位,向区县经委(商务委)申报,由区县经委(商务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办和市财政局。区县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请发送至xumj@ssme.gov.cn。

  (三)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过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保存各单位报送的书面申报材料以备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24日

  (联系人:徐明江;联系电话:64225397;地址:大木桥路108号708室)

  [附件:1.项目申报材料目录]

  [附件:2.区县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件:3.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附件:4.生产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表]

  [附件: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附件:6.各区县经委(商务委)项目受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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