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治全省第五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1

粤办函〔2013〕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升社会防控火灾水平,有效预防亡人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各地排查上报的情况,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第五批21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名单附后,以下称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办。

  各地级以上市及有关县(市、区)、镇(街道)要成立专门工作组,明确整治工作督办责任人,签订整治工作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逐级抓好落实,确保整治成效。各有关责任人要定期听取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带队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行业、各系统主管部门加强消防监管,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地对重点地区要制订整治方案和工作进度表,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严格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坚决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2013年11月底前,各地要逐级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对重点地区的检查验收。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将于2013年12月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验收,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予以摘牌销案;未达到目标的地区,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责任。重点地区整治工作验收情况将纳入年终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各地督办责任人名单和工作进度表请于3月15日前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陈健城,联系电话:020-87119124);重点地区整治情况请于每月25日前径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全省第五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

  省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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