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3〕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升社会防控火灾水平,有效预防亡人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各地排查上报的情况,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第五批21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名单附后,以下称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办。
各地级以上市及有关县(市、区)、镇(街道)要成立专门工作组,明确整治工作督办责任人,签订整治工作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逐级抓好落实,确保整治成效。各有关责任人要定期听取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带队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行业、各系统主管部门加强消防监管,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地对重点地区要制订整治方案和工作进度表,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严格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坚决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2013年11月底前,各地要逐级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对重点地区的检查验收。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将于2013年12月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验收,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予以摘牌销案;未达到目标的地区,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责任。重点地区整治工作验收情况将纳入年终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各地督办责任人名单和工作进度表请于3月15日前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陈健城,联系电话:020-87119124);重点地区整治情况请于每月25日前径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全省第五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
省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