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第四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2

粤办函〔2013〕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2年11月12日至16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10个检查验收组对全省第四批21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以下称重点地区)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经综合评定,全省21个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全部验收达标,予以摘牌。其中,深圳、中山、湛江、惠州、江门、东莞、佛山、清远等8个市的重点地区被评为先进单位,给予全省通报表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特点

  (一)政府主导,组织部署到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及时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逐级明确督办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状,加强日常检查督导,推动落实整治工作。21个重点地区均成立整治工作办公室,抽调2538人脱产开展整治工作。各地先后召开动员会、推进会、督办会749次,市级领导带队检查369次。广州、深圳、汕头、佛山、东莞、江门、湛江、肇庆、清远、韶关等市共挂牌督办了120个市一级重点地区,有力推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重点突出,整治成效明显。各地将重点地区整治纳入“打非治违”活动,结合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以“三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主,坚持统一整治标准,全面排查,建立“一户一档”,积极发挥有奖举报机制的作用,整改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各地共出动检查人员27万多人次,排查各类场所22万多家,发现整改火灾隐患近30万处,查封、“三停”2104家,罚款682.4万元,行政拘留101人。

  (三)加大投入,基础建设完善。各地普遍采取“市、县(市、区)、镇(街)”共同出资的办法,高标准编制消防规划,加快解决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欠账问题,全面推开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基本组织、基本制度、基本设施、基本队伍、基本教育建设,切实加大消防基础投入。深圳市投入2.02亿元,佛山、珠海、东莞、广州等市均投入3000万元以上用于整治工作。各地共投入4.8亿多元整治资金,新增市政消火栓2459个,组建专(兼)职消防队196支,人员2869名。

  (四)形式多样,宣教氛围浓厚。各地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作用,及时跟踪报道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曝光隐患突出、整改不力的社会单位。通过悬挂横幅、派发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等形式,引导群众积极支持、参与整治工作。定期举办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和消防文艺晚会,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和开展消防实战演练,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营造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各地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207万多份,举办消防培训班9515期,培训人员143万多人。

  (五)立足长效,机制建设健全。各地积极创新思路,充分依托火灾隐患整治信息管理系统、消防安全“网格化”信息系统、重点单位“户籍化”指纹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为抓手,在推动建立火灾隐患防治长效化机制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四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取得了一定成效,实现了督办的预期目标。但是,通过检查验收发现,各地整治工作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和基层部门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个别地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针对性、实用性不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还不够全面深入,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有待进一步深化;一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存在不同程度的火灾隐患;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对火灾应急处置程序不熟悉;个别地区专(兼)职消防队营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场库室数量和器材装备配备等还没有完全达到国家和省的标准。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下一步,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国发〔2011〕46号)和《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92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查漏补缺,防止整治工作反弹。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回头看”,巩固整治工作成果,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加强消防宣传培训,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消防培训,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加大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投入,认真实施城乡消防规划。积极探索建立镇街消防安全管理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扎实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和建筑消防设施“身份证”管理。

  当前,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冬防工作,加大部门联动力度,集中力量,做好消防安全的宣传和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坚决遏制亡人火灾事故特别是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春节期间的消防安全。

  省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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