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特别重大、重大地震应急预案》等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1
 
 
粤办函〔2013〕8号

 

韶关、河源、梅州、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云浮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委成员单位:

  根据省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应急管理合作联席会议秘书处《关于印发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特别重大、重大地震应急预案的函》、《关于印发泛珠三角区域内地跨省(区)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省政府应急办联系。

省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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