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1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监察厅2012年9月5日以粤财行〔2012〕36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管理。在广东省登记(含备案)注册且符合《办法》规定的扶持范围与条件的社会组织,根据省财政厅每年发布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竞争性评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专项资金评审应制定统一、规范的评审方法和评审程序,评审过程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评审通过设定客观科学的评审指标体系,体现竞争择优的评审要求,借助专家评审,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三)分类扶持。专项资金评审按公益服务类、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和枢纽型社会组织进行。在初审、终审环节应遵循分类原则,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实行扶持。

  (四)绩效导向。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要增强绩效观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通过资金扶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章 评审职能部门与第三方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扶持社会组织资金标准,发布申报指南和评分标准,确定负责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确认第三方机构提出的评审规则和出具的评审结果,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民政厅及各地财政部门、登记机关根据《办法》和申报指南的规定,负责组织社会组织申报资金扶持,配合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

  监察机关依法对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五条 省财政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末,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申报和初审、终审的2个第三方机构,分别负责受理申报和初审、终审。第三方机构应相互独立。

  相关联的机构不得作为负责受理申报和初审、终审的机构。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为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政府采购代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竞争性评审,应维护评审纪律,做好相关服务,并向省财政厅出具评审报告。

 

第三章 评审规则与程序

 

  第八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策情况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社会组织根据申报指南规定提交申报资金扶持材料。申报指南应明确评分要点。评分要点包括:社会组织类别、服务能力、质量、诚信、预期社会效益等要素以及权重分值。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分别制订评审规则,并在经省财政厅确认后公开。评审规则应包括评分标准和评审规程。其中:评分标准应根据省财政厅公布的评分要点,细化各项要素并设定客观科学和操作性强的量化评分评审指标体系以及评分办法;评审规程应包括评审程序及专家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按规定从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审。此外,评审小组还应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枢纽型组织代表。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和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中,如发现与申报扶持的社会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应主动向省财政厅说明,按规定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负责资金申报受理和初审的第三方机构按《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受理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组织评审小组对社会组织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社会组织由评审小组进行量化评分排序。根据得分高低,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扶持社会组织数量和比例分类确定通过初审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在评审结束后即时向省财政厅提交评审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通过初审的社会组织名单及其申报材料转交负责终审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终审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组织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社会组织进行量化评分排序,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扶持社会组织数量确定终审胜出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在评审结束后即时将名单连同终审评审报告交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负责终审的第三方机构应在提交评审报告后,立即组织评审小组从终审胜出的社会组织中按5%比例抽取进行实地核查,抽取的社会组织少于3个的,按3个进行实地核查,并向省财政厅提交核查报告。对书面材料与实地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取消扶持资格,由评审成绩靠前的社会组织按顺序递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等相关部门对初审和终审评审报告及核查报告进行确认,并在省政府采购网站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收到对初审和终审评审报告及核查报告的质疑或投诉,第三方机构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公示结果,提出扶持社会组织名单及社会组织扶持方案报省政府确认,确定最终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扶持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获得政府扶持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向省财政厅出具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承诺书,确保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给最终获得补助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及登记机关等在职责范围内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省财政厅对社会组织使用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并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竞争性评审,依法处理有关质疑和咨询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严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受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提出的专项资金扶持申请;

  (三)三年内不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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