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供应方竞争性评审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1

  (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8月29日以粤财行〔2012〕36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供应方竞争性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2〕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单位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供应方竞争性评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是指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省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供应方竞争性评审(以下简称竞争性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绩效导向原则,更加注重供应方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一事一议事项、常规事项项目。

  (一)一事一议事项,指资金来源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解决、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省委、省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

  (二)常规事项,指资金来源已经明确在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属于公布的《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选择确定供应方:

  (一)一事一议事项由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供应方。

  (二)常规事项由省直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竞争性评审选择确定供应方。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作为一事一议事项、常规事项竞争性评审实施主体,按照职责做好以下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一事一议事项竞争性评审,会同有关单位制订购买一事一议事项评审指南、规则及要点,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竞争性评审,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监督。

  省直单位负责组织常规事项竞争性评审,制订常规事项评审指南、规则及要点,按规定组织评审,并接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审计厅的监督。

  第二章 代理机构

  第七条 竞争性评审实施主体应当委托代理机构通过竞争性评审确定供应方。

  第八条 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其中:

  (一)一事一议事项代理机构应为集中采购机构或通过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具有乙级以上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

  (二)常规事项代理机构应通过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确定的备选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竞争性评审实施主体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当约定代理机构的义务:

  (一)编制受理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内容招标文本,按时提交省直单位审核、确认;

  (二)公告受理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内容招标文本并受理登记;

  (三)按规定对参与竞争性评审的社会组织资质进行审查,具备合法资质的社会组织方可进入竞争性评审环节;

  (三)组织竞争性评审,维护评审纪律,做好相关服务;

  (四)答复供应方询问、质疑;

  (五)向竞争性评审实施主体出具评审报告,经确认后,发布结果公告。

  第三章 一事一议事项供应方选定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事项竞争性评审由省财政厅负责。省财政厅应会同负责实施该事项的省直单位,按规定选取代理机构,并根据一事一议事项具体内容和要求明确评标要点。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招标评标工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及评审等工作,评审结束后,及时将评审结果报送竞争性评审实施主体确认,发布中标结果。

  招标文件应包括具体的评标指标体系和标准、评审规则,评标指标体系和标准应根据省财政厅明确的评标要点制定。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复核或答复在招标评标工作期间收到的有关质疑,并将相关结果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负责实施该事项的省直单位应按规定与中标供应方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第四章 常规事项供应方选定

  第十六条 常规事项竞争性评审根据省府办公厅《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2〕48号)和《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施:

  (一)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按照现行公开招标规定实施。

  (二)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但不低于10万元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竞争性评审。

  (三)预算金额低于10万元的项目,省直单位可按照“节约、效能、公开、公正”原则,自行选择其他合规的竞争性方式确定供应方。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方确定的评审要求设定具体评审指标体系和标准、评审规则,按照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公布,作为实施竞争性评审的依据。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书面评审开始前按规定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由省直相关单位代表和有关政府采购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负责实施该事项的省直单位代表由省直有关单位指派一名人员担任,但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

  第十九条 评审小组成员应按规定签署承诺书,严格按照评分要点、评审指标体系开展评审工作,并于评审结束后现场向代理机构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将评审报告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并于公示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省直单位,省直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供应方确定供应方。

  确定供应方后,省直单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方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成交供应方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

  参与竞争性评审的社会组织提出的质疑、投诉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质疑、投诉的处理,参与组织评审工作的机构和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省直单位与供应方应当自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省直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评审实施主体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对本单位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参与竞争性评审供应方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管理监督按照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加强对竞争性评审过程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供应方竞争性评审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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