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科政〔2015〕20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有关高校、院所:
《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冀政〔2014〕118号)制定出台后,对加快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各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经广泛征求高校、院所意见,结合试点单位遇到的具体操作性问题,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了《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 河北省机构编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
和社会保障厅 委员会办公室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0日
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4号),为落实《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冀政[2014]1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在岗创业,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的格式与内容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条 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实行另册管理。
(一)书面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离岗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二)离岗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业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可在原单位正常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离岗创业人员原岗位可用于聘用其他人员;不核减离岗创业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由原单位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离岗人员应定期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
(三)离岗3-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有空余岗位的给予优先聘用,无空余岗位的可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从批准回原单位的次月起按规定落实工资待遇。
(四)在离岗3-5年内自愿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的,或者离岗创业满3-5年后继续创业的,应辞职或辞退,原单位应予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人事档案转至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
(一)处置及价格确定。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分为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由科技人员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二)处置合同。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合同由成果持有单位与受让方签订,或由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与受让方签订。
(三)处置备案。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
(四)高校、院所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权益分配相关档案管理,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将不定期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高校、院所可与科技人员、研发团队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且应当符合下列标准;未约定的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
(一)现金收益分配。现金收益是指以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扣除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和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后折合为现金的收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高校、院所应将不低于70%的收益用于对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研发团队的奖励和报酬。
(二)股权收益分配。股权收益是指以作价入股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收益。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科技人员、研发团队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第五条 高校、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科研事业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计提依据。
(一)所有权转让的,依据资产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二)使用权许可的,依据资产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三)作价入股的,依据资产处置合同和股权价格,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计入长期投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
(四)科技成果转化和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科研事业支出。
第六条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享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由企业于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1.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3.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二)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
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支持重点。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3年内按新增财政贡献的50%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对于获得银行贷款的苗圃工程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享受补助的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以上资金奖励、贴息补助按照《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有关具体要求,向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
第八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发展。经省科技厅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根据评价结果,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主要用于技术转移机构基本条件建设,开展与技术转移相关的调研、宣传培训活动等支出。
(一)新建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省财政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省科技厅每年对所确认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和绩效原则,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评先、奖励和确定工作经费的主要依据,补助经费采用后补助方式。
(三)支持高校、院所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并设立相应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鼓励高校、院所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合作设立技术转移分中心。
第九条 参加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联盟、纳入共享服务平台管理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应向社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按出租仪器设备年收入的20%给予拥有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补助经费可用于开放共享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及相关费用支出。
租用开放服务的单位,由所在市、县(市、区)按该单位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总额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经费用于相关研发工作、委托检测实验和仪器设备租用。
申请人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及相关细则的有关要求,向省、市科技部门申请相应补助。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联盟成员单位的研发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在联盟内共享使用的,出租单位须完善档案管理,不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手续;产生的租金收入作为科研事业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
第十条 高校、院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将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领导班子考核体系,财政、科技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高校、院所及相关人员进行评价、提供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有关高校、院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主管部门须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高校、院所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汇总后报本级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
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应当载明科技项目名称、科技成果完成人和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取得科技成果数量、科技成果转化数量,以及技术合同成交额、转化收入总额和转化收入分配等实施转化情况。
第十一条 高校、院所应当将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本单位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考核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有效专利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支持高校、院所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岗位,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破格评聘,不受岗位和职数的限制。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冀实施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择优纳入河北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博士后工作平台。
第十三条 中央驻冀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转化历年积累的科技成果,原研发团队已解散或原成果完成人已离开单位,由所在高校、院所组建转化团队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原研发团队成员应优先参与转化团队),适用本实施细则;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名词释义。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高等学校,是指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是指审批设立的科研事业单位。
科技人员或研发团队,是指上述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工作人员,含兼任院、系、所等二级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其他科技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等有关规定报批。
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是指注册在我省境内,由科技人员或研发团队转化科技成果直接投入创办的企业和科技人员或研发团队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投入并实际运用该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企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我省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