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告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5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2012第149号令)对已获证企业补办证书和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自收到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以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请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广东省质监局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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