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创新型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2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有关文件精神,2013年创新型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备案工作将于1月1日至4月30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1、凡属我省国家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川国税发[2010]35号)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凡属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55号)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有要求或有异议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向省、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备案。

  二、申报材料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备案材料(见附件一)。

  三、报送方式

  1、按不同开发项目分别申报,申报采取“网络+纸质”方式进行,网络和纸质同时报送,以纸质件送达时间为准。

  2、登录“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四川省试点网”(http://jscx.scst.gov.cn)“研发项目认定”栏进行网络填报(操作指南见附件二)。

  (一)纸质材料

  按附件一所要求材料,一式两份,按具体项目、用A4纸张装订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网络报送材料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备案申请表。

  2、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

  3、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开发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等资料。

  相关资料可从“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四川省试点网”的“资料下载”栏目内下载。

  四、信息反馈

  企业应在实际完成研发费加计扣除后,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四川省试点办公室(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报送《企业研发项目及费用加计扣除情况表》(见附件三)。报送工作作为创新型企业建设考评依据。

  五、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公室

  地    址:成都市学道街39号省科技厅411室

  联 系 人:杨立言、彭晓红、谢恩阳、陈元华

  电    话:028-86719619、86716019、86668420、86725579

  传    真:028-86716019

  电子邮件:sckjt@163.com

  附件.doc

  附件1.申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备案材料清单

  附件2.网络填报操作指南

  附件3.企业研发项目及费用加计扣除情况表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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