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3-12-02    浏览次数:1

沪发改环资〔2013〕170号

各试点单位: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等规定,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执行,并安排本单位财务资金管理人员、能源环保管理人员等负责管理碳排放配额及账户,安全、有效地开展配额登记等管理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本市碳排放配额登记行为,做好与本市碳排放交易系统的相互衔接,保障碳排放交易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簿

  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簿”)是记录配额持有人对其配额的权属关系及其权属变化过程的电子簿册。

  本规定所称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是指登记管理机构通过登记簿对碳排放配额的取得、转让、变更、清缴、注销等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和统一管理。本规定所称配额持有人,是指依照《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合法持有配额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上海市信息中心作为本市碳排放配额的登记管理机构,负责配额登记具体事务以及登记簿的运行维护,并按规定提供与配额登记业务有关的查询、培训等服务。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对与配额登记相关的数据承担保密责任。

  二、账户设立

  1、账户开设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和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应当在登记簿上开设唯一的实名配额账户,用于记载其配额持有情况并办理配额转让、清缴、注销等事项。配额账户下设管理科目和交易科目。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申请开设配额账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配额账户开设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以及账户责任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申请开设配额账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配额账户开设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出具的交易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账户责任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2、账户责任人和联系人

  配额持有人应当妥善管理其配额账户,并指定1名账户责任人,代表配额持有人管理配额账户,进行配额的划转、交还、清缴、注销等,并履行与登记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报告和接收义务。账户责任人就配额登记及其相关事项做出的行为视为配额持有人的行为,配额持有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和后果。

  配额持有人应当指定1名联系人,协助账户责任人与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协调、沟通,并应当在发生安全问题或紧急事件时能够及时取得联系。

  三、配额登记管理

  1、配额取得

  登记管理机构根据本市配额分配方案确定的配额数量,按照编码规则在登记簿中为每一吨配额创建唯一编码,并将配额发放至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配额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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