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安监〔2013〕9号
省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有色金属地质局,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省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事业发展迅速,但是地质勘探具有作业流动性大、作业环境差、安全生产条件复杂等特点;同时,个别地质勘探单位存在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特别是坑探作业仍不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现象。
地质勘探事关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认识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做好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严厉打击地质勘探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严格落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按35号令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坑探工程作业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报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主管单位备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或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三)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五)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
三、切实做好地质勘探安全监管工作
(一)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1.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勘单位的作业情况,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单位及项目情况(附件5)逐级上报。
3.地质勘探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加强对地质勘探工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省、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地质勘探安全监管工作。
(二)严格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工作
1.坑探工程应当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由具备地质勘查(坑探)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编写。安全专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广东省地质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编写内容要求》(附件1)及《广东省地质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大纲》(附件2)的规定。安全专篇编写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安全专篇负责;安全专篇所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其提供者负法律责任。
2.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申请;未经审查同意的,该坑探工程不得施工。
3.地质勘探单位提出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专篇审查申请书和审查申请表(附件3);
(2)探矿权证(复印件);
(3)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探矿权人的勘探委托合同书;
(4)地质勘探单位按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附件4);
(5)坑探工程安全专篇;
(6)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4.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或自行组织审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
5.自行组织审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程序应当参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6.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审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移交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进行审查,技术审查时间不包含在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时限内。
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收到审查资料后,依照35号令、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在委托期限内完成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工作,形成《地质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意见书》连同其他申请文件、资料一并送交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不同意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7.地质勘探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对已批准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因坑探方法变更的,应当重新编制,并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因勘探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及时书面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8.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受委托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根据委托合同(协议)履行各自职责。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对地质坑探工程安全专篇进行审查,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要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技术审查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建立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工作制度和专家管理制度。参加审查的专家(必须具备地质勘探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不得少于5名,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编写单位有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审查工作。
(三)严格备案制度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12〕37号)要求提交的资料,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附件4),接受其监督检查,并对其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