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函〔2013〕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有关排污企业、社会化运营单位:
为有效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保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现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实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意义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使用是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环保科技化、信息化的重要体现。由于自动监控系统多学科交叉、专业性、技术性强等特征,目前单一专业的运行维护管理人员无法满足规范运营的要求,急需社会化运营单位专业化的运营管理队伍来提高现有的运营管理水平,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科学、准确,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系统在污染源长效监管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
二、社会化运营管理的原则
我省支持鼓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营,运营原则上采取“企业出资,社会运营,环保监管”的模式,由排污单位自主选择委托合格的社会化运营单位,与社会化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同,并将运营合同及社会化运营商资料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三、运营管理职责要求
(一)省级环保部门。
负责全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制定有关管理规定、验收技术要求和考核办法。
1.依据国家要求,负责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的审批,并制定运营考核办法。
2.对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监督管理,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传输有关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负责软件开发及维护管理,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3.对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定期对违法使用和运营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和运营单位进行通报。
4.结合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审核于每年年初公布社会化运营单位上一年度运营考核情况。
(二)地市(县)环保部门。
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1.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社会化运营管理办法,组织审查辖区内社会化运营公司的从业资格。
2.做好辖区内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委托合同的备案。
3.对辖区内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数据传输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监督指导。
4.加强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的日常监管。
5.每年年终将辖区内各运营单位所运营设备的有效性审核情况及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运营管理问题上报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三)排污企业。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备案。验收合格后,移交运营单位,纳入社会化运营管理。
2.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安全(防盗、防破坏),水、电、气等的正常供应。若遇计划停电、停水及设备检修等影响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情况时,应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运营单位。若出现紧急停电时必须及时通知运营单位,并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未及时通知造成监控设备损坏或停运及其它损失,排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3.明确自动监控系统岗位责任人,将姓名、联系电话通知运营单位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积极配合运营单位的工作,不得阻碍其进厂开展工作。
4.经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拆除、闲置、更换、停运等重大改变的,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5.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自动监控设施停止运行或导致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
6.当污染物排放需作重大改变或发生紧急重大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并及时通知运营单位。
(四)社会化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依据运营管理合同要求,全面负责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数据传输、日常维护、易损件和耗材更换、仪器校准等工作,确保所运营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数据及时、准确、可靠上报。
1.运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动连续监测类“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2.自动监控设施操作和管理人员应持有环保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合格证书”,操作人员能正确、熟练地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配件更换等技能。
3.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施运营操作规程、定期校准校验记录、运营状况及维护记录、突发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等。
4.做好日常的运营维护工作。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应当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的相关要求进行,具体运营要求见附表。
5.接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自动监控设施及所有的技术档案接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四、社会化运营管理质量考核
各地市环保部门每年年终将辖区内各运营单位所运营自动监控设施的有效性审核情况、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运营管理问题、对运营商运营质量评估等情况上报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资质审核于每年年初公布社会化运营单位上一年度运营管理情况。各委托运营单位在拨付运营经费时可将该运营管理情况作为主要依据。
附件: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有效性要求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