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2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13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川环发〔2013〕8号

各市(州)、各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现将《2013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申报指南》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搞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1.2013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非农村类)申报指南

  2.2013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农村类)申报指南

  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工作内部综合协调办法(试行)》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省级污染防治项目工作内部统筹办法(试行)》的函(川环函〔2012〕1045号)

  联系方式:

  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刘文军  028-80589056、13739495941、646155223@qq.com

  叶  扬  028-80589057、13060067057

  省环境保护厅农村环境保护处

  常  青  028-80589070、18981715960、5906352@qq.com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张忠涛  028-86725575、15528052944、307385219@qq.com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1月24日

 

  附件1

  2013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非农村类)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2013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1〕164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工作内部综合协调办法(试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项目工作内部统筹办法(试行)的函》(川环函〔2012〕1045号),突出2013年度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特制订本指南。

  一、项目支持重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重点支持国家与省政府、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以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以下简称:四项指标)为目的的“十二五”目标责任书项目。一是纳入目标责任书要求2013年开工或2013年完成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特别是对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贡献较大的项目;二是燃煤电厂、水泥厂等计划当年建成投入运行的降氮脱硝工程项目;三是燃煤电厂脱硫增容改造、取消燃煤电厂烟气旁路改造、烧结脱硫改造等重点脱硫工程项目;四是对四项指标污染物减排有明显效果的污染治理项目(包括乡镇污水处理设施)。

  (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重点支持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及四川省实施方案的水污染治理项目;纳入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四川省实施方案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纳入《四川省“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1号)中涉及的重点项目。

  (三)工业污染防治项目。重点支持纳入《四川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污染防治项目;老工业污染源污染整治项目;工业园区的污染集中整治项目;通过省环境保护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认的中、高费方案。

  (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点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重点区域、流域、交界断面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污染集中控制项目、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项目。

  (五)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污染防治项目。重点支持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生态工业园区中循环型、低碳型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项目。

  (六)其它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法规政策、规划部署和工作要求,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确定应予重点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二、项目资金申请补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污染防治项目进行补助。

  “以奖代补”是指经省或市(州)环境保护、财政部门验收合格、达到环保标准的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和财政部门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的财政补助。

  “专项补助”是指对符合支持范围的污染防治项目中的部分支出和环保能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财政部门给予定向的财政补助。

  “贷款贴息”是指项目单位用于污染防治项目,购买设备、仪器、工程支出等发生的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环境保护和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给予的财政补助。

  各地在污染防治项目申报过程中要在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中明确拟采取的支持方式,同时要明确所申请资金使用的重点方向和环节。

  各市(州)、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要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连同本级预算安排的污染防治资金共同安排在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批复的污染防治项目中。其补助标准不得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资金补助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民族自治地区及民族待遇县的补助标准及补助额可适当增加。

  三、申报内容要求

  (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污染防治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要求的;符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原则,采用先进和创新的环保技术,环境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有利于区域、流域、交界断面环境质量改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2、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并已基本落实;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编制完成并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复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已实施的项目不得超过半年。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年,已实施的项目不得超过一年。

  4、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近三年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5、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业的,项目具体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或责任主体已灭失的,项目具体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项目具体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环保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6、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要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良好的运行机制,管理规范,能确保项目完成后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效减排污染物,有利于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

  (二)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污染防治项目

  1、不符合国家环境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建设项目。

  2、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的项目。

  3、近三年(含申报当年)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配套治污设施的改造项目、新建成的项目(燃煤电厂、水泥厂等降氮脱硝、脱硫工程项目除外);仅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或以营利为目的的技改项目;污染企业搬迁、单纯改变污染物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等基本建设的项目;近期应淘汰的项目;近期要搬迁和拆除企业的项目。

  4、对专家意见未通过的或专家意见要求完善的项目。

  5、没有配套资金或其它资金来源的项目。

  6、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目。

  7、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

  四、申报材料要求

  1、《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非农村类)基本信息表》(见附表)。由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表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意见必须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生效。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可研资质应有乙级及以上资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专指项目具体承担单位的污染防治项目,不能用产品技术改造或生产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代替,其内容应符合《四川省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导则》的要求。申报项目中的建设内容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一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有关部门批复报告的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三年的应重新编制。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无相应资质、项目可行性研究范围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4、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工程规模、进度计划的确认文件。

  5、如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文件。

  6、申请拨款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地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包括排污费资金)支持的,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项目资金的,需附加盖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公章的自筹资金证明。任何无公章的资金证明将视为无效证明。

  7、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近三年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8、需交纳排污费的单位应提供排污费缴纳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近三年排污费缴纳票据。

  9、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报表需加盖相应部门公章。

  10、列入市(州)、县(市、区)计划的有关文件和环境保护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初步设计材料等辅助材料也应一并列入项目申报材料。

  1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申报材料还应增加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材料应介绍项目的技术基础情况,包括技术成果来源、知识产权情况;该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技术发展趋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的重要意义、作用和推广前景;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中试情况和鉴定情况;技术成果的技术或工艺特点、技术经济指标、成熟程度及适用条件情况;项目详细经费预算、来源及落实情况。

  (2)可提供证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效果的相关文件:技术报告、创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12、水泥行业还应增加:试运行文件;竣工验收报告。

  13、生态工业园区中循环型、低碳型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还应包括增加园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所在园区的证明材料(注:生态工业园区是指规划已通过专家评审,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园区)。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一)申报时间

  2013年3月1日前;5月、8月、11月的15日前申报。

  (二)程序要求

  1、各市(州)、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应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筛选和审查,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2、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具体承担单位所在的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直接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进行项目申报,同时,扩权县(市)项目申报材料抄报市(州)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备案。项目具体承担单位不是扩权县(市)的,要由该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财政局转报市(州)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并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进行项目申报。市(州)本级项目具体承担单位通过市(州)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直接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局进行项目申报。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报材料均不予受理。

  3、各市(州)、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在组织项目申报前应当将本申报指南相关内容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告;各市(州)、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对通过初步审核合格拟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的项目应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对审核合格拟批复的项目应当在相关媒体上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各市(州)、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应将公告公示资料作为项目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4、各市(州)、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应严格按照本申报指南的规定申报项目。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将视同无效申报并不予审查;未经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审查的项目,各市(州)、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不得安排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5、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不得申报两个及以上的项目。

  6、各市(州)、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申报的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附件为项目的申报及辅助材料。

  7、每个项目申报材料装订顺序为:盖有市(州)或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印章的正式申报文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非农村类)基本信息表》等项目基本材料和其它必要的辅助材料。

  每个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整齐、结实耐用。材料装订成册后应在书脊上标明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8、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双面印制,同时要提交纸质(一式四份,三份报送省环境保护厅、一份报送省财政厅)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各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一次性报送齐全。

  9、表内各项要求全部填写,相关内容必须统一;不得留有空白,若没有该项内容,则填“无”。基本信息表、数据盘、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必须统一。项目名称、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名称、项目总投资、申请资金等内容应一致,有关技术、工艺、规模等内容应相互吻合,并能反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能反映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附件可查看http://www.schj.gov.cn/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5584&Itemid=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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