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1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河砂开采权

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水利厅2013年2月5日以粤水建管〔2013〕41号发布 自2013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活动。本指导意见所称“主要河道”是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

  各地级以上市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其他河道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投标工作。

  地级以上市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

  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由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

  其他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根据河道采砂管理权限,由河道所在地级以上市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

 

第二章 投标条件、投标限价

 

  第五条 自然人不允许参加主要河道采砂投标工作。

  第六条 主要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执照。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采砂船舶。所用的采砂船舶必须为投标人(企业)所有,所有权为共有的,投标人船舶所有权份额应占51%以上。投标人不得租赁他人采砂船舶进行投标。

  (三)投标人和拟投入的采砂船舶近3年来没有违法采砂记录(其中主要河道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登报或网站公布为准,其他河道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登报或网站公布为准)。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五)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条件。招标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条件。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

  第七条 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实行最高限价,限价幅度由招标人根据开采成本、合理利润、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等相关因素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八条 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定招标场所和中介机构。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应当在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招标时,应当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有关事宜。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二)编制招标文件。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组织编制。

  (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有关法规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公告。

  (四)投标人报名。投标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报名人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报名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报名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3.符合开采作业要求的采砂船舶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证书,并持原件备查)。报名时提交的船舶资料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船舶资料一致;

  4.不少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金额的使用于招标标段(必须是投标人名义)的商业银行存款证明(有效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报名之日止)复印件;

  5.拟投入的采砂工作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工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社保证明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6.招标人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及资格预审。招标人收到投标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由招标人发给投标资格确认通知书。

  (六)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最高限价)的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向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将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开标。开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

 

第四章 资格审查、评标和中标

 

  第九条 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法或资格后审法。主要河道河沙开采权招标应采用资格后审法,其他河道特殊情况下可采用资格预审法。

  第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

  采用资格预审法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全部在地级以上市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或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审查委员会。采用资格后审法时,评标委员会即为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设5人以上单数。评委在地级以上市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或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可派1名符合评标专家要求条件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但该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招标人与行政监督部门一体的,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采用以下两种评标办法

  (一)二阶段评标法。采用资格预审法的,第一阶段为投标书的有效性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法的,第一阶段为资格审查及投标书的有效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书进入第二阶段,不合格的淘汰。第二阶段为投标报价评审,采用二次平均法,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最高限价的20%范围内确定一个合理下浮率,然后在有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从0~20%中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精确到0.01%),将合理下浮率与随机抽取的下浮率进行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下浮率,投标单位报价下浮率与评标基准下浮率最接近者(按绝对值计,下同)为中标候选人;当最接近者同时有2个或2个以上投标人时,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报价定标法。由招标人设定可采区河砂开采权招标条件(包括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采砂船舶、采砂工作人员等条件要求)和投标最高限价并发布公告,符合招标条件并能够接受投标最高限价的投标人有投标意愿时,向招标人分别提交投标报价下浮率和符合招标条件的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审核确定有效投标人,然后由评标委员会在有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从0~20%中通过摇珠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精确到0.01%),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与该下浮率最接近者为中标候选人,当与随机抽取的下浮率最接近者同时有2个或2个以上投标人时,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四条 投标中标人一经产生,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并按照采砂出让合同约定交纳河砂资源开采出让收入。

 

第五章 建立健全采砂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采砂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对采砂企业进行登记管理,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采砂企业评价体系,对采砂企业进行阶段性跟踪评价、划分等级并将评价等级作为河道河砂开采权评标赋分的重要因素,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采砂主体信用意识。

  (二)省水利厅负责建立涵盖省、市、县三级的河道采砂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制度,将具有不良行为的采砂人(企业)和采砂船舶列入黑名单,建立采砂黑名单信息数据库。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黑名单报送制度,每季度将相关信息报送省水利厅。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河道采砂项目招标结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提高管理的公开化和透明化程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20日起施行。

  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管河道与珠江河口河砂开采权公开招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10〕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工作和采砂现场管理的意见》(粤水建管〔2010〕24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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