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关于组织本市企业申报2014-2016年国家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区域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4    浏览次数:3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2016年国家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2664号,公开文,各单位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查阅),市发展改革委现组织本市相关单位积极申报国家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区域试点。

  一、重点领域

  1、物联网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应用示范类项目。包括优势服务企业通过建设物联网应用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提供工业制造、农业生产、节能环保、商贸流通、交通能源、公共安全、社会事业、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物联网应用服务。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向应用服务企业购买服务。

  2、物联网技术集成应用示范类项目。包括有条件的企业围绕生产制造、商贸流通、物流配送、经营管理等领域,开展物联网技术集成应用和模式创新。

  二、工作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要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应用示范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在制定应用示范实施方案时,严格控制征地、新增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

  2、项目建设标准。项目要参照国家物联网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和运营。涉及标识管理的,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批复的由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牵头,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实施的物联网标识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兼容。

  3、服务范围和能力。项目申报单位要提出合理的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承担物联网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应用示范类项目的企业,要具备跨企业、跨行业的应用服务能力,并与用户单位签署协议或合同。承担物联网技术集成应用示范类项目的企业,项目实施后要有效提升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效率。

  4、投资规模。重点支持示范效果突出、产业带动性强、推广潜力大的应用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项目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规模、投资能力相匹配。

  四、申报程序

  1、请有意愿、有基础的企业根据本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的要求:

  在2013年1月10日前,填写附件1表格(备选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公司公章后传真至63559825、并电子版邮件至 kuangyy@shdrc.gov.cn 。

  在2014年3月3日前,将附件1表格、附件2正文,加盖公司公章后传真至63559825、并电子版邮件至 kuangyy@shdrc.gov.cn 。

  2、我委将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编报国家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区域试点总体工作方案并上报。鉴于国家通知要求各省市工作方案中重点项目不超过8个,我委将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国家通知精神,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

  联系人:冯锦锋 23112976  邝颖颖 23112870

  传  真:63559825

  邮  件:kuangyy@shdrc.gov.cn


  附件:1、备选项目情况编制纲要
  2、备选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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